法定勞動合同終止_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需要分哪些情形?
特邀律師
因員工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給補償金?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兩者的表述是有區別的,在具體執行中由于理解上的差異,這是需要結合個案來進行分析。
按照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員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這條規定,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必須要達到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二是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如果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那么員工就能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就是辦理退休。如果用人單位按照這兩個條件,協助勞動者辦理了退休,那么勞動合同才能終止,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會支付補償金的;但是在實際中,部分員工由于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繳費不到15年,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對于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的額,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如果結合社保法和勞動合同來綜合理解,由于員工沒有達到依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以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為借口,要終止勞動合同,我認為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的。
但是部分人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看似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矛盾的。對此本人有不同的觀點。首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由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屬于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其基本精神是和勞動合法是一致的;其次如果實施條例與勞動合法表述不一致的,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為主,法大于條例,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三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修改是2013年,實施條例發布于2008年,從時間上來看,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權威性和進步性,更符合現在勞動者的實際情況。
總之,我們在理解法律法規時,不能從單一的條款或是字面來進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解讀,要把相互關聯的法律精神進行綜合理解。勞動合法、社保法的精神都是一致的,因此從總體上來說,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勞動合同不用補償,但是如果只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由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
解除勞動合同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地圈問答團隊:董金平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單方解除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不想干”)
①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屬于違法解除,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沒法干”)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提示】勞動者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時候想走什么時候說就行)
(3)不需事先告知解除的情形(“沒法干”)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暴威限,瞎指揮】
【提示】根本不必告知,再不走命就沒了……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隨時通知解除的情形(“不能用”)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沒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沒辦法”)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示1】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不足20人且占企業職工總數不足10%的,無需執行上述程序。
【提示2】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提示3】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公司能否以滿50歲的人退休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賠償呢。那么這種情況如果說作為女性來講,滿足50歲的一個年齡到達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那么是可以來辦理退休的。但是如果自身沒有到達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需要來賠償的。
會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那么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它是自動解除的一個狀態,所以說是不受到任何影響的。為企業單位來講,也是不需要任何的賠償,因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作為企業單位,只需要給自己的員工來正常的辦理退休就可以了。
比方說他已經具備了退休的條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并且自己的累計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也達到了15周年以上,那么就可以正常的來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15周年,那么就不能夠直接來辦理退休,所以說這一點對于你來說可能會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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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必須終止勞動合同嗎?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還不能領養老金,這種情況下,單位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權的行使,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
但是呢,其實,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是否交夠15年,這對用人單位并不重要啊!
用人單位并不在意你是否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只要你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該終止的,用人單位就會毫不猶豫地“遵紀守法”給你終止了。
因為,我國對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啊!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只能成為民事雇傭關系的主體。這并不意味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再繼續留用或再次受聘,而是說他們將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調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屬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能購買社保嗎?
好不容易熬到了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沒交夠15年,就不能領日思夜想的養老金,這該怎么辦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所以,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是不能再為員工參保了。
參保人可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注意:必須是回戶籍地參保!),直到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就可以坐等養老金,享受喝茶看報遛鳥溜孫子跳廣場舞的生活了!
三.超退休年齡工傷怎么辦?
現實中,還是有很多退休返聘人員仍在繼續工作,他們拖著疲勞衰老的皮囊,為了生活為了家人而奔波勞碌,如果他們發生了工傷,是否還有工傷保障呢?
對此,人社部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里說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哦!
每個人都會老,變得頭發花白、行動遲緩,卻還在為了活著而活著,這時候才會明白:啊!還是有養老金好啊!所以,為了避免以上那些麻煩的問題,還是未雨綢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