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_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就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可以解除,這種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取得工會同意。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當然不可以,如果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得到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