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是不是無罪釋放_檢察院不批捕意味什么?
特邀律師
從司法實踐來看,警方直接無罪釋放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的,警方多會通知家人取保候審。如果過了37天,沒有通知家人取保候審,多數情況是已逮捕,法律雖然規定了逮捕后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沒有規定通知方式。警方多是采取書信方式通知,這樣,家屬收到通知的時間就會晚幾天。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我先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不起訴種類談起。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不起訴的形式:一種是絕對不起訴,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當然還有其他情形);第二種是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第三種是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即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那么這三種形式有什么區別呢?第一種絕對不起訴就是嫌疑人雖然有違法情節,但太輕了或者是超過追訴時效了、罪名被國家取消了、國家大赦天下了等,不認為是犯罪了,檢察機關就不起訴。例如故意傷人,按規定要使受害人達到輕傷程度,但嫌疑人僅僅實施了打人行為但沒有將人打成輕傷以上,就不是犯罪僅屬于民事糾紛。第二種相對不起訴行為已經是犯罪行為,但由于情節輕微就不判處刑罰或要免以刑事處理。第三種證據不足不起訴是行為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但證據不足以指控犯罪,又稱存疑不起訴,若有一天有新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的,還可以再行起訴(當然不能過追訴期)。歸納以下就是:絕對不起訴相當于行為違法但沒有構成犯罪,相對不起訴是已經構成犯罪但情節太輕了不需要刑事處罰,證據不足不起訴是行為人有犯罪嫌疑但現有證據不足以定罪。
我國的刑事訴訟規定刑事案件有自訴與公訴兩種,自訴案件就是受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但僅有故意傷害罪(輕傷)、侵占罪等不多的幾種,其他絕大多數犯罪都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我國刑事訴訟中沒有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刑事訴訟中沒有自訴案件,不過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檢察機關或法院提出控告。而是否提起訴訟,則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對于那些兇殺、強奸、搶劫等重罪案件,聯邦和半數的州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先由檢察官向大陪審團提供起訴書草案和收集整理好的有罪證據,然后由檢察官就法律問題向大陪審團進行解釋,大陪審團經過審查、評議和投票表決,如果有半數以上成員認為應當提起訴訟,就批準起訴,進入下一個審判程序;如果有半數以上的成員認為所提供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不足,不應當提起訴訟,就作出不起訴決定。可見,在美國檢察官對當事人提起控告的案件,首先要搜集證據,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有罪的,檢察官最終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因為檢察官如果將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起訴到法院,但最后陪審團經過審理評議時不認為是犯罪,說明檢察官工作有問題,做的是無用功,檢察官不會輕易將一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審判的。
具體到本案,美國當地的檢察官在聲明中稱:經過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性犯罪部門的徹底調查和4名高級性侵檢察官的細致審查,此案被認為有嚴重證據問題,這使得任何刑事指控都極不可能,被證明超出合理懷疑。很清楚,東哥不是沒有與女同學發生性關系,而是如何證明東哥與女同學發生的關系不是普通的顛鸞倒鳳而構成了強奸罪的問題。如何證明呢?辦案人員就努力的搜集證據好了,但搜集的證據卻不足以證明他們二人的性交行為到底是否屬于違背婦女意愿的強奸行為,是的就構成強奸,就要起訴;不是的則不構成強奸,就作出不起訴決定。由于不起訴,東哥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東哥自己也說他的行為已經給奶茶妹妹造成傷害了,可見男人是下半身動物,有再美的嬌妻也是靠不住的。
結論:東哥與女同學的行為到底是自愿還是強迫,只有他們二人心理最清楚。也許他們二人都不清楚,只清楚二人確實巫山云雨了。強哥為他哪天下半身行為付出了代價:好發言的他好久沒有發言了,一發言就是聲明;好露面的他好久沒有露面了,一露面就是他在美國被拘的照片;好張揚的他好久沒有與員工大聲吆喝了,報道說他已經變更為京東第二大股東;還有就是京東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上狂跌好久;還有就是女方和受害人律師都說要啟動民事賠償,看來東哥只出力不出血是不行的。
刑事判決書上只有"宣告無罪"的判決詞,沒有立即釋放或者無罪釋放的說詞,本律師就成功辯護過宣告無罪的刑事案件。
哈哈,把法律想的太簡單了
檢察院不批捕不意味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閱讀下文正確作出判斷。現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必須堅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切實做到不枉不縱,既不能該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偵,任意逮捕。對無罪而錯捕的,要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逮捕的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分三款規定了三種逮捕的情形。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其三,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應當對其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應當不予逮捕與可以不予逮捕二類情形。
- 應當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上述應當或可以逮捕條件的;(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不予逮捕。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這種情況下一般是公安機關證據搜集的不充分,才沒有批準逮捕。
但是,沒有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事情就直接結束了,還有可能有其他的情況,大概有三種方向發展:
第1種情況
偵查機關會繼續偵查搜集證據,證據收集充分后,可能會再次申請批準逮捕,或者直接移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起訴。
之前我們辦理過的一個案件就是如此,詐騙罪的第一被告人,三個階段,一直都沒有批準逮捕。
但是仍然移送至法院開庭審理了。
第2種情況
盡管經過認真的偵查收集,仍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罪,那么偵查機關,既不會再次申請批捕,也不會移送至檢察院。
只有兩種可能。
要么立即直接撤案處理,要么等到一段時間之后在做撤案處理。
第3種情況
偵查機關認為,該收集的都已經收集完畢,不可能再收集到其他證據了,換句話說就是偵查機關認為該案件沒有繼續偵查搜集的必要了。
此時,偵查機關會直接做撤案處理,案件就此了結。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關于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這一話題,本人在之前的回答中已經多次涉及,建議朋友們可以翻回本人之前的回答詳細查閱。就本題簡要回答如下:
第一,關于刑事賠償的條件。被宣判無罪的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前提須滿足其合法權益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侵犯,包括人身權、財產權;
第二,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這其中,與國家賠償有關的主要為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權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體受到傷害或者死亡,最終法院宣判當事人無罪,當事人或其家屬當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損失主張國家賠償;2010年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也即刑事司法機關的行為導致當事人或其家屬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關于財產權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8條規定,辦案機關行使職權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包括: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即,如果是因當事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由行為人承擔。
綜上,即使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未被羈押,最終也被法院宣判無罪,其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要根據其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存在國家賠償免責事由等綜合認定。
圖片來自網絡,若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