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是否可以做撫養費_對母親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父親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嗎?
特邀律師
如果沒有立有遺囑將房產由他人繼承的情況下,孩子和其他繼承人均有繼承權。
我就是這樣的,離婚了,孩子跟著男方,也沒出撫養費。但是我還是一直和孩子有聯系,我會經常和他視頻聯系,詢問他的一些生活學習,有時候視頻會教他學英語,只是想盡力補償他,畢竟我放棄他心里永遠是個痛,因為我不是那種心狠的母親,走了可以做到永遠不聯系我做不到。雖然我沒出撫養費,但是孩子一年四季的衣服我都是給他買了寄去,還有繪本,玩具,吃的我都會給他買了寄去。我沒想過以后我老了會讓他來贍養我,我只是希望他長大以后自己過的幸福我就滿足了,我也不會去拖累他,讓他管我。現在只是盡我一個母親能盡的能力,沒想過以后他長大了來給我養老。
依我之見:提問者的丈夫生前留下‘’遺囑‘’只能處分屬于他的份額部分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50%),且須依法保障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益,否則,該‘’遺囑‘’違法剝奪自己未成年子女繼承權的部分無效。
一,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公民有權生前依法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并可以通過法定的‘’遺囑‘’形式待離世后遺產處分時優先執行該遺囑來處分遺產。就本案例所述‘’丈夫‘’是有權生前以‘’遺囑‘’的方式依法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遺產的。
二,如前所述‘’丈夫‘’只能有權利以遺囑方式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遺產‘’。那么,本案例而丈夫自己的份額又是多少呢?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同。也就是說夫妻依法具有平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即夫丶妻各占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50%。就本案例所述‘’丈夫‘’有權處理的遺產分額就只能生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50%。
三,那么,本案例中所述‘’夫‘’在生前留下的‘’遺囑‘’是否可以剝奪自己未成年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呢?非也!‘’丈夫‘’在生前所留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必須‘’依法處分‘’,所謂‘’依法處分‘’處分,這里的‘’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法在‘’遺囑繼承‘’的條文中明文規定:‘’遺囑‘’處分遺產時必須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額。而本案例‘’夫‘’在生前留下的遺囑,都違反了上述法律原則,因此該項剝奪未成年子女繼承權的‘’遺囑‘’的內容無效。
三,那么,本案例現在依法該如何處理呢?
依我之見:本案例‘’丈夫‘’的遺產在尊重遺囑的前提下,首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50%作為妻子的份額,另外50%份額就是‘’夫‘’的遺產份額,而‘’夫‘’這部分遺產,基于遺囑非法剝奪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的遺產繼承權的內容無效,其未成年子女就具有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參與同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婆婆來分割遺產,即婆婆與未成年子女進行平均分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您好!
這種情況下,題主父親應當不繼承、或者少繼承母親的遺產。
先說說法律上的依據
按照最新《民法典》,有兩條非常重要的條款,與題主的問題相關:
關于夫妻間的扶養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關于扶養與繼承的關系: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據上述兩條規定,注意上面的標粗部分,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 第一,父親要對母親扶養,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 第二,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應當如何主張?
這里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區分“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嚴重程度,依靠的手段就是“舉證”。
因為夫妻之間本身存在相互繼承關系,那么,涉及到一些小而不言的事情,例如少有撫慰、少有關心等,一般來講是可以繼承的。只是盡扶養義務較多的人(例如子女)可以主張多分。
但是,涉及到嚴重的不扶養的行為,就可以主張不分,例如:
- 從來沒有為母親支付過任何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
- 與母親已經分居多年,從來對母親不聞不問,母親都是靠子女或者別人照顧的。
- 對母親有不良傷害行為的,例如家暴。
更為嚴重的,甚至觸發喪失繼承權行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所以,如果涉及到上述情況,題主完全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剝奪”父親全部或者部分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