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財務關系_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是什么?
特邀律師
? 企業與國家之間
? 企業與出資者之間
? 企業與債權人之間
? 企業與受資者之間
? .企業與債務人之間
? 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
? 企業與職工之間
? 企業與董事會、監事會
債務人是欠別人錢的人。企業是用工單位。如果企業欠了別人的錢,企業就是債務人。如果沒有欠,他們之間就沒有任何關系。
欠款人就是欠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在一些法律糾紛中,會因為字眼來大做文章。(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企業資金投放在投資活動、資金運營活動、籌資活動和分配活動中,與企業各方面有著廣泛的財務關系。主要包括:(1)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財務關系(2)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關系(3)企業與受資者之間的財務關系(4)企業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系(5)企業與供貨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財務關系(6)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財務關系(7)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8)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財務關系
借款人借錢不還,跑了。
是詐騙嗎?
依我之見一一只要不是“校園袋”和“”套路貸”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般公民和法人的之的借貸行為是否是假“借”之名,而真正行“詐騙”犯罪之實,則要看借款人當時借款時采取的“借”的行為是否是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的手段。
什么是我國刑法的“'騙”呢?
一,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有關條文規定的“詐騙”是指犯罪嫌疑人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比如犯罪嫌疑人“虛構事實”,偽造未經公司企業的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注冊的公司丶企業營業執照,偽造子虛烏有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偽造國家所謂國家支持的“民族資產”或政府批復的特別項目,偽造有某銷售的商品或知識產權證書,偽造本人或他人公司丶單位法人代表身份,偽造居民身份證件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偽造虛假的動產不產品證書,偽造擔保人主體身份,偽造銀行存款等債權文書證明文件丶偽造交易合同…等等;而“隱瞞真象”,比如隱瞞所出售房屋等物品己經出售的事實(俗稱的“一女二嫁”丶“一女三嫁”…),隱瞞所借款物并非用于正常事項,而實際是用于揮霍浪費丶吸毒丶賭博丶制毒丶制槍等非法事實,借款后改變借款用途或變賣財物攜款潛逃…等。
上述所述的偽造和隱瞞行為就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詐騙”手段。
請問:提問者,當初借錢人是否采取了上述偽造事實或隱瞞真象的“騙”的手段?如果采取了上述“騙”手段借了你的錢,就是詐騙,如果沒有采取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詐騙。
二,借錢人采取上述“偽造事實或隱瞞真象”一系列手段目的是什么呢?
這就涉及到《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最本質的要件一一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用一句通俗的話講,借錢人之所以采取上述偽造和隱瞞非法的手段就是為了將公丶私財物騙取到手,當初所謂的借的錢,“從開始‘借錢’就沒有打算還錢”一一這就是“非法占有為目的”才去騙錢之出發點。
三,如果“債權人”(受害人)己掌握“借錢人”(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象”騙取了你數額較大及巨大財物的證據,那么,“借錢人”的行為就涉嫌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丶保險詐騙罪丶信用卡詐騙罪丶貸款詐騙罪…)。
關健在于證據。
只要“出借人”(受害人)有“借錢人”上述“騙錢”的證據,完全可以向騙錢的行為地丶受害人戶籍地丶嫌疑人居住地丶贓款贓物交付地等公安機關舉報,上述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受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我將魚苗寄養到某人的魚塘,希望魚長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魚塘撒藥,我會置之不理嗎?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為了“寄養魚苗以圖增值”,而是借此來制造事端,旨在“吞食”這個魚塘!
債務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錢進來,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是為了“把事業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為借口來實施詐騙”。前者在主觀上是為了把事業做好,后者在主觀上是為了將他人的錢據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備違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條件,后者純粹就是犯罪。如此,現在流行的“老賴”一詞,完全是違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為,要么是犯罪行為,何來“老賴”的說法?
債權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錢出去,也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對方把事業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業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錢為借口來實施侵占”。前者主觀上是為了讓自己的錢不閑置,能夠通過他人的事業來實現增值;后者主觀上首先是企圖侵吞他人的資產,借錢出去只是一個幌子。很明顯,后者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法院卻不分青紅皂白,讓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民事化,給了這種犯罪行為廣泛的生存空間。違背法理來裁判社會行為,那還能叫法院嗎?所以,法院針對各種社會行為,必須站在主觀動機、客觀后果、社會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終依據法理去進行裁定才對!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主觀上都沒有犯罪的動機,其目標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債務人的事業能夠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開事業的發展來談借貸關系,一定隱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為借貸關系而形成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應該融為一體,團結一致去對抗“有損債務人事業發展的”任何犯罪行為!如此,各自的目標不但能夠實現,雙方的借貸行為以及情感關系也具有持續性!
筆者深有體會,作為債權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騙的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碰到了完全是“為了侵占資產”的“債權人”。最讓筆者痛心的是:某些無辜的債權人認識不到這些道理,總是被某些“債權人”利用,不能與債務人站在一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負有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從財務角度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1、企業和股東的關系2、企業和受資者之間的關系(被投資企業)3、企業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4、企業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5、企業和供應商之間的關系6、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7、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系8、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