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高于多少算非法集資_個人之間約定利息借貸算非法集資嘛?
特邀律師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個人借給對方錢,如果事先不知道對方用于干壞事,比如明知對方要去買槍支,而借給對方錢,那么,這個借錢行為有可能無效,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
如果是僅僅借錢給對方,無論你約定多少利息,都不算是非法集資。
有的人說,不能超過24%不能超過36%,超過法律不予保護。
這些話,都是瞎扯。
法律不保護是真的,但你法律不能不允許,你情我愿的約定呀。
我約定借1塊還1萬都可以。
我愿意借,對方愿意還,就可以。
我們不通過你法律。
這里的不超過24%,不超過36%是指如果打起官司來,法律不保護,如果不打官司。都是可以的。
所以個人約定利息是有效的。只要你能要來錢,就可以,但是,現在是借錢容易要錢難,借錢如爺,要錢就是孫子。各位借錢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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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題,謝謝
1萬元錢1年600元利息收入,年化收益6%,溯源認為這個利息很高了。
目前3年期和5年期的基準利率為2.75%,但是各行在此基礎上有一定的上浮,按照55%極限上浮,其利率最高也僅為2.75%*1.55=4.2625%。
再說各大行的大額存單業務,通常屬于收益較高的一類存款,目前的報價也達不到6%,均值在4.2%上下。
民營銀行的智能存款而言,目前收益也下降不少,均值大約4.9%上下。
即使目前存款利率最高的吉林農商行,5年期最高利率也只有5.61%。
綜上比較,很明顯,6%的年化絕對是銀行存款類的最高收益水平了。
我現在倒是擔心,題主你很可能本忽悠了,或者說上市購買了理財類產品。但如果是理財類產品,沒有利息這樣的說法,因為現在都是理財產品都是凈值化型產品。
換個角度,銀行吸儲1萬元資金,加上銀行的運營成本,那銀行要想在這1萬元資金有所獲利和收益,其放貸出去的利率至少要9%才談得上有利可圖,否則銀行就是虧本。
現在有啥行業,企業能夠承擔9%的貸款利率。
如果僅僅資金成本企業就需要付出9%,再加上企業的運營成本,顯然企業的ROE要達到20%以上才能有利可圖,有這樣的企業嗎?
那么此1萬元資金很可能用于了非正常的實體經營,而是進入了虛擬經濟領域,比如股市、基金,甚至金融衍生品行業,而這風險也就成倍的增加了。
最大的可能,題主你被忽悠了,或者被騙了。
我是溯源歸一,極簡投資踐行者!
跟幾個親朋借錢投資項目,借款有利息是:
不算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的,屬于正常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
正常的民間借貸自古就有,只要不是以下幾種情況,就是合理不犯法的。
1、收取的利息不超過法定規定的利率范圍。
年利率<24%的,受法律絕對保護。
- 24%<年利率<36%的,雙方自愿原則
最新的司法解釋對這個區間定義為“自然債務區間”,屬于雙方自愿法律不干涉。但是對一些細枝末節也做了一些補充說明。已經支付了利息之后訴訟要求返還的,法院不支持。
年利率>36%的,法律絕對不支持。
2、借款的用途合理合法。
如借來的資金用于賭博、詐騙等非法交易,明顯不合法。借款來的資金真實使用于投資項目,是沒問題的。
3、非法集資和違規吸收存款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1、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2、普通借款與非法集資最大的區別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可以看出,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只要不適用上述的情況,都是合理合法的。
中國是個文明友愛禮儀之邦,社會生活中,誰沒個困難,如果正常的勞動經營需要朋友的資金幫助時,使用“有回報的合法利率給付利息”都不允許,那這也是太不符合人情和實情了。
兩者不一樣。
最近媒體報道了23萬老人被騙99.5億棺材本,說這個是至今涉案金額最大的集資詐騙案。
其實這段描述有瑕疵,從集資詐騙案角度而言,這個案件的確很大,但涉案數額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額最高的,應該就是備受關注的吳曉輝案,法院認定的騙取金額達到了驚人的600多億。
集資詐騙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資100億,還了60億,集資詐騙的數額就是40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對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實際占有后不想歸還的數額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數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會以總體的集資數額計算,不管在案發前是否返還投資人,都會計入犯罪數額。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是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這就與集資詐騙罪的規定完全不一樣,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的關鍵是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而不是處罰資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項目
當然,不管是集資詐騙罪案件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是應當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記錄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也應該扣除,這種情況可以說發生的非常頻繁。
相關案例
比如最近案發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資詐騙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共計213億余元。當然這個數字還需要進過法庭控辯雙方的調查和質證之后才能最后確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終會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那被指控的集資詐騙數額就是213億。
曾經轟動朋友圈的中晉資本,被指控非法集資400億,案發時未兌付48億,那如果是以集資詐騙罪起訴,犯罪數額就是48億。
e租寶被控非法集資金額達到了598億余元,案發時380億未兌付;錢寶網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資總額超過千億元,未兌付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300余億元。聯璧斐訊金融案,目前警方凍結資產3.5億,具體未兌付金額還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廣強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嚴禁抄襲和轉載,歡迎留言、私信和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