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關系是什么法律_債務法律關系的本質?
特邀律師
預付是有權利收回的款項,也就是可以理解是暫時放在對方那里的錢,如果你不買東西的話,可以收回的。是債權。反之,預收是別人暫時放在你這里的錢,就是你需要在對方有需求(不買東西)的時候還給對方,就是一項債務
我們知道,債權是可以轉讓給第三人的,轉讓債權后,需要通知債務人,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那么,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法律規定哪些債權不能轉讓呢?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又怎么處理呢?
一、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的情況有: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如不良資產、國防、軍工等涉及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等。
三、債權轉讓債務人不同意怎么處理:
通知既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同意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或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外,債權人可以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且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是債權轉讓必須要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你好是可以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你們兩個公司可簽訂一個債權轉讓協議,并通知債務人就行!
借貸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1-借貸關系是基于借貸行為而形成的民事關系。
2-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民事的相關事由如合同,侵權等民事行為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3-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借貸關系的范圍。 債權債務是上位概念,借貸關系是下位概念; 債權債務包含借貸關系,除了借貸還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債權債務的存在,比如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 債之關系,又稱債權關系或債務關系,指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其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這種得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 借貸關系,指基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并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一般都是協商處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過有限責任原則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們相互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經濟上,它們卻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資金、技術、品牌、高層管理人員以及發展戰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著各子公司,但一旦發生債務關系,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卻只能由各該子公司獨立對其債務負責,母公司不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問題是持二者相互獨立說,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獨立,各為獨立的法人,各自獨立承擔其責任。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上仍堅持有限責任原則,并沒有作出例外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