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與爭議處理案例_員工與公司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怎么辦?
特邀律師
民事案由就沒有人事爭議這一項,建議請律師處理,不要道聽途說,否則只會輸的更慘,想省律師費,最后讓你后悔莫及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勞動合同,這是一個比較嚴肅以及比較極其嚴重的問題。為什么要這樣說呢?
第一:集體勞動合同是國家極力推廣的一種新型的勞動合同模式。目的就是以最大的程度和方式保障最大眾的受眾,勞動者,以及群眾的權益得到保障的一種方式。
第二: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有極其完整的法定程序和監督程序的。一旦集體勞動合同權益受到損害侵害的話,這個公司的工會以及上級監督單位都是要負責任的。
第三:集體勞動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一樣都會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當然勞動合同有糾紛,首先公司內部解決以及公司的工會出面調解,如果以上都無法達成調解的話。只得付諸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第四:關于勞動合同以及權益糾紛,基本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集體勞動合同必須集體的形式進行書面投訴舉證收集證據,才能追求到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五:現在中國已經步入穩定極其先進的法治社會,凡事講究法律依據。基本上會兼顧到弱勢群體,保障最大化,所以不要礙于對法律的不懂而造成這樣或那樣的孤立而導致應該享受的法定權益得不到保障。
一,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有三種解決途徑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系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了解。雙方發生糾紛后最好先協商,通過自愿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強迫。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于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二,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之后維權案例1:謹慎提出仲裁請求廣東省廣州市某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劉某,因業務處理方法與公司領導田經理產生隔閡,后來田經理成為劉某的主管領導,他便借機對劉某打擊報復。2005年12月,工作表現優秀的劉某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當日劉某領到當月工資及被拖欠的前一個月的工資,但他發現工資明顯低于自己的薪金。由于公司只按照劉某的基本工資支付代通知金(即:未提前通知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劉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其月工資總額支付代通知金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差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料公司因此拒絕為劉某辦理失業登記所需手續。劉某被逼無奈,又一并要求公司賠償失業金損失。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劉某的全部請求。但打官司卻耗費了劉某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事實上,官司還有另一個打法。那就是劉某請求撤銷公司對其作出的辭退決定,這樣的結果顯然比上述結果更好。此外,公司大幅降低劉某的工資屬于單方面變更,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劉某可請求按原工資支付。因公司拖欠工資,劉某還可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2:同時申請多種賠償。廣州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梁某在該公司承建的小區工程施工時受傷,傷情經法醫鑒定為8級傷殘。事后,梁某沒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傷賠償,而是狀告該小區人身侵權,索賠12萬元,原因是他認為工傷賠償標準大大低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事實上,梁某并未實現利益最大化。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權和工傷賠償權是分別由民法和工傷立法所確定的,只要兩種權利的要件都已具備,且不構成責任競合,權利人完全可以同時行使這兩種權利。換句話說,梁某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3:注意時效,簡化程序。陳某今年3月3日被用人單位辭退,當日因為補償金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5月6日,陳某向委員會申請仲裁,卻被告知超過了60日的申訴時效。陳某辯解:由于5月1日至5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放假,才致使她拖到6日申請仲裁,責任不應在她。后又經過其他很多努力,案件總算受理。兩個多月后,仲裁結果終于下來,但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又起訴到了法院。目前此案法院尚未開庭,陳某正在焦急等待。本案并未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時效。但陳某當時也可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樣,陳某就可免去仲裁程序,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
(1)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看下一條。
(2)通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源委員會調解解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在企業工會,可找到他們來解決糾紛。這條不成,看下一條。(3)上述途徑走完后,仍解決不了問知題,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這條不成再看最后一條。(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