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寫兒子名字如果離婚房子歸誰_女方離婚帶著兒子,家里房子到底歸誰呢?
特邀律師
離婚對于房產的分配并不是只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就是誰的,判斷房產權利的歸屬需要考量這幾個問題:房產購買于婚前還是婚后;房產登記于一人名下還是雙方名下;購房是否由父母出資。
上述三個變量不同情況的組合,就會產生不同的權屬認定。
登記于一人名下的情形有以下不同的認定:
結婚前:
1.a購買于婚前,登記于a名下,且婚前已付完房款,房子歸屬于a;
2.a購買于婚前,登記于a名下,婚前已支付部分房款,婚后繼續還貸,實踐中房屋會認定為a的個人財產,夫妻共同償還的部分由雙方平分;
3.a購買于婚前,登記于b名下,若不存在特殊情形,通常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房子歸屬于b;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以結婚共同使用為目的,通常作為共有處理,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等公平角度判定;
5.a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于a名下,屬于a的個人財產;
6.a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于b名下,一般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a方父母明確表示贈予b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7.a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于a名下,之后由雙方共同還貸,一般會將房子判給a,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由a給予b作出補償;
8.雙方父母均出資,登記于a名下,房子屬于共同財產,認定為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予,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后:
1.婚后a以個人財產全款購買,房屋登記于a名下,房子屬于a個人所有;
2.婚后a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房款,剩下的由共同財產償還,房屋屬于a的個人財產,但房屋后期償還部分以及增值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
3.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a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于a名下,屬于a的個人財產;
5.a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于b名下,一般情況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a方父母明確表示贈予b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6.a方父母部分出資,登記于a名下,之后由雙方共同還貸,房屋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除外。
7.雙方父母均出資,登記于a名下,實踐中多將房子按共同財產處理,雙方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幫兒子買房,在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的名字,兒子離婚,女方能不能得到房產的利益,就要看兒子在得到房產權利以后,是怎么操作的了,才能得出準確的回答。
父母全款買的房子,依法這個房子的主人就屬于父母。但是,父母卻把對該房產的擁有權無償的轉讓給了自己的兒子,就喪失了對該房屋的擁有權。兒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這是法律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房產就完全屬于兒子個人婚前的財產,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姻中是受法律保護的,不因為雙方離婚而改變個人擁有的性質。所以,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完全不用擔心,兒媳婦分不到一粒瓦片。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兒媳婦才能夠得到該房產的繼承權和分割權。
第一種情況是,兒子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死亡,這該房產就變成了兒子的遺產。作為妻子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繼承權,和公婆,子女共同平等分割該房產。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兒子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 ( 沒有特殊約定,有字為證 ),就屬于兒子在婚內無償的將房產一半的擁有權贈予給了兒媳,依法可以把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兒子要和媳婦離婚的話,兒媳就能拿走該房產一半的擁有權,也就是說,該房產由離婚雙方平分,各占二分之一。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謝邀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有小孩的名字,小孩即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因為,夫妻離婚需要分割的房產已不單純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由夫妻和小孩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對于家庭共有房產的分割,法院的實際做法是:如果小孩在夫妻起訴離婚時還是未成年人,那么在夫妻離婚訴訟中可以對該房產一并處理;如果夫妻離婚時小孩已經成年,那么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對該房產一般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可以先行起訴析產,或在離婚后再行起訴析產,房產分割一般不和離婚訴訟一并審理。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解決問題。
房產證上寫的是孩子的名字,則房子是屬于孩子的,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倆離婚無權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這個沒有明確的答案,需要兩個人協商一下如何分配,不管給誰都需要你們雙方能彼此都同意這個結果,而不是說孩子給了女方房子就必須也要給女方,這是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我親戚家的哥哥嫂子離婚的時候就是兩個人共同商量好的,當時他們有一套剛買了幾年的房子,有一輛家庭轎車,房子本來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后來過戶到孩子名下,孩子跟了媽媽所以房子也就相當于給了她們娘兩,而車給了男方,兩個人也都同意了,因為男方怕女方一個人帶著孩子太難了所以就直接把房子給她們了,而車女方也不會開所以就給了男方,兩個人和平的離婚,并沒有因為房子車子歸誰而吵架,安安靜靜的就離了!
所以別說啥都是白說,關鍵還是需要你和孩子的爸爸商量,只有你們兩個能決定房子該如何分配,孩子的問題和撫養費等之類的問題都需要你們兩個提前就溝通好商量好,別等到時候因為分配房子的時候而鬧矛盾,所以能想到的事情就提前商量好,畢竟夫妻一場即使離婚也別鬧得太不愉快了,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