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員工工資報警有用嗎_老板欠工資,能不能報案?
特邀律師
如有這種情況發生,你要與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資的工友們一起,搜集和保留對方拖欠工資的具體事實和確鑿證據,派代表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和投訴,請他們幫助你們催討被拖欠的工資。如果還是不能解決問題或你們對其結果不滿意的話,就向法院起訴處理。要注意保持冷靜和克制,不要以過激的行為與對方發生其他沖突事件。拖欠工資屬于勞動和經濟糾紛案,不歸公安部門管轄,報警了也不會被受理。要找勞動監察部門或者法院解決。拖欠工作統一舉報電話:12333。找勞動監察部門幫催討工資,成本低、時間短、手續簡便,是催討被拖欠工資的首先選擇。
要分幾種惰況。一是有錢可發不發就可以告。二是企業暫時有困難,在一二個月以內,大家就應該共渡難關。不要逼垮企業。三是企業是黑夕陽產業無望復興,就應盡早離開另謀生路。等待破產清算以減少損失。
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但因為老板拖欠工資一般屬于勞動糾紛,所以報警后將很難得到處理。實踐中,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采取以下措施:
1、找老板協商。為節省時間跟精力,建議可以先試試直接找老板協商處理。
2、找勞動部門投訴。投訴時,一般是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后,由其責令老板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員工被找借口拖欠工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追討工資,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一旦離職的話,就要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找法院提起訴訟。發現經過以上方法都無法拿回工資的,那么員工最后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拓展資料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最后,發現老板一直找借口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提高警惕,一旦發現不對,比如老板跑路等,那么建議就要積極采取措施。如果被拖欠工資的人較多,并且工資總額較大,那么必要時也可以報警處理。不過,最好是按照一般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員工應該撥打12333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報警可能起不到作用,因為分管的項目是不一樣的。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