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_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所謂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對外交往中,或者在有關涉外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對外形象。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正確理解: 1.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在國內外產生不良輿論,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對該不良輿論程度的認定應該把握為具有較大范圍的知曉性,如果是來自民間局部地區的反映,沒有較大范圍的傳播,一般不屬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范疇,如在國際間發生的經濟貿易方面的爭議,有些情況都是正常現象。 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影響國內外經濟貿易秩序,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情形。其程度也應參照在國內外產生不良輿論,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情形的程度,如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影響國內外經濟貿易秩序,并有來自如引起國內外有關政府、黨派、社會團體等組織中的不良輿論,并有新聞媒體報道,通過新聞途徑廣泛傳播等。 2.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引起國內外社會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如有新聞媒體報道,通過新聞途徑廣泛傳播,即應屬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范疇。 3.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影響了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或國際關系,引起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或國家主要領導人發表講話或聲明,影響了國際雙邊或多邊政治。 二、正確理解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形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玩忽職守,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引起群眾不滿,影響了一定地區的社會穩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正確理解: 1.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引發一定范圍的社會公憤,造成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這個公憤的范圍應把握在適宜的程度,應控制在有一定組織規模的群體范圍,最基本的范圍可具體到一個村、一個社區,在這里要充分體現出玩忽職守罪引起公憤的社會性,從而充分體現出玩忽職守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引發一定范圍的社會公憤,造成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形應把握在有一定組織規模的群體范圍,亦即把握在有一定組織規模的社會范圍,把握好這樣的尺度,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2.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多人多次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確定立案標準時,首先要弄清該上訪事由的性質,是合理合法的上訪還是違法無理上訪,這里所謂的上訪指的應是合理合法上訪,無理上訪不應包括在此范圍內。多人多次上訪應理解為三人或三次以上合理合法上訪,其中包括三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訪。關于多人多次越級上訪,首先應落實首辦制和領導問責制原則,如果首次接防部門沒有將上訪問題妥善解決,造成多人多次越級上訪,該情形應屬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范疇。如果群眾沒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到當地有關部門反映問題或上訪,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級上訪,則不屬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范疇。 3.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行為,引發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該惡劣社會影響的認定應把握程度,如引發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濫用職權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我在智豪刑事律師網上給你查到的,他們的主任律師張智勇是專打刑事案件的,他所辦過的案件還上過中央電視臺等各大媒體的采訪報道。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五)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七)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一)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一)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玩忽職守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