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所稱的間諜行為是指_反間諜法的作用?
特邀律師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有關個人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擴展資料:
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2、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修法意義
《反間諜法》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既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又為在隱蔽戰線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作出了具體的制度規劃,必將進一步推進我國反間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修法背景
修訂現行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是:
一是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
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三是注意與正在起草的法律協調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將“國家安全法”的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保留了現行國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間諜工作的內容,將條文中關于國家安全機關履行“國家安全工作”職責的表述修改為“反間諜工作”,相關條款也一并作了文字調整。
修法過程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4年6月27日,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兩次書面征求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并召開會議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
2014年7月30日,該草案在國務院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4年8月25日,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作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說明。
2014年10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根據草案,為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擬確定為間諜行為。這是我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1.彰顯打擊間諜犯罪的決心和重視程度,威懾間諜行為。
2.將間諜行為的懲治納入依法治國的框架,為打擊間諜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反間諜法》關于獎勵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作為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簡稱: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反間諜法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五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界定。作為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專門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起到重要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1)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