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項不是間諜行為_哪些行為屬于間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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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9,是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這條熱線是由國家安全部設立的,為了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
12339,是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
這條熱線是由國家安全部設立的,為了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有關個人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擴展資料:
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2、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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