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沒有權力立遺囑_五保戶生前是否可以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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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去考慮。要想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其實并不難,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但是要想訂一份無爭取的遺囑那就比較困難了。
因為遺囑是否有爭議,要取決于幾個繼承人之間對于遺囑是否認可。即便遺囑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其他繼承人就是不認可,就是認為它有問題,那恐怕也得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確認遺囑的效力,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有效是簡單的,但是無爭議是困難的。
所以我們在這只能解決遺囑有效還是無效的問題,至于其他人認不認可?那實在是管不了了。
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關鍵是要把握兩個方面,形式要件和內容方面都要有效,形式要件指的是遺囑本身的格式或者必要的一些條件都要具備,比如,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手寫,并且簽上自己的名字,日期,還可以按上手印,這樣的遺囑至少從形式上是完整的。如果是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才可以,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另一個在旁邊做見證,兩個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要簽字,這些都是屬于形式要件的范圍,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遺囑就是無效的。
除了這些形式要件,還要保證遺囑本身的內容要合法。比如,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同時,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必須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上要保持清醒,遺囑確實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等。
只有形式要件和遺囑內容都完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才是有效的。即便其他人不認可,我們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去院打官司,因為法院最終也會確認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有效,遺產就應當按照遺囑的約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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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可以立多份遺囑。
如果形勢發生變化,立遺囑人可以再立遺囑,之前立的遺囑自動失去效力,無需撤銷或者變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公證遺囑將不是效力最高的,認可的是最后一份遺囑。
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可以立遺囑。原因有以下幾點:
1.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身就需要有監護人監護,他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見,因此說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可以立遺囑的。
2.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監護人應該是他的直系親屬,即父母、兄弟姐妹。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說一個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可以也沒有必要立遺囑。自己斟酌吧。別人只是建議僅供參考罷了。
老人在生前把財產立了遺囑給其中一個孩子,如果老人去世了,其他沒有得到遺產的子女是否需要拿喪葬費,要根據遺囑內容、財產和其他情況確定。
通常的觀點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葬費首先由死者的遺產列支,如果死者的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時,由死者的繼承人承擔不足部分。但此觀點對于“喪葬費”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所說的被繼承人的“債務”,尚有爭議,因此各方可以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遺囑是每一位公民的的權利,五保戶也不例外,五保戶生前也是可以立遺囑的。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的五保供養對象:
1、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2、無勞動能力的人;
3、無生活來源的(包括撿垃圾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即撿垃圾者為有生活來源);
4、老年、殘疾、未滿16周歲的村民。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五保戶在生前有權對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指定繼承人,比如自己的房產、錢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