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違反勞動法嗎_拒絕加班違反勞動法嗎?
特邀律師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單位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費肯定是違法的。
勞動法要求單位必須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意思是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單位就要支付報酬!
加班,其實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額外付出了勞動力、時間、技能、健康,為單位作出更多貢獻,從公平的角度,單位獲得了更多利益,也得向員工支付加班費進行彌補!
勞動法確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一般員工拒絕加班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勞動法的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此條之前,該法第四十一條還對加班事項進行了規定,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對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加班,也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就表明了三層意思:一是這個要加班,需要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同意,這是個大前提;二是如果勞動者同意加班,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個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三是一些特殊情況除外,該加班的還是要加班。
現在就業的形勢并不是那么好,一般員工拒絕加班的情況因此非常少,有時候,拒絕加班也就意味著可能會面臨著飯碗不保。
加班現象嚴重,特別在一些互聯網公司里,加工現象更為嚴重。時間是否一直都意味著效率與效益,這個恐怕不都是這樣,拉長時間很多時候不過是公司與員工一塊浪費時間。要改變加班多的情況,從企業文化本身上修正,其實更加重要。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來看一下下面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些時間的加班是可以安排補休的,但是有些加班是不可以安排補休的。所以你問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調休是否合法?關鍵是要看你是在什么時間段所加的班。
按照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是平時的工作日或者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沒有補休這條規定的。也就是說,這兩個日子加班只能給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當然,如果你自愿同意補休除外。
那么如果是休息日,也就是周六日加班是可以進行選擇的,單位既可以選擇給你加班費,也可以給你調休,所以如果是在周六日加班,用人單位選擇了不給加班費,但是可以同意調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那兩個時間段是不可以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咨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這個關于“我拿的是固定月薪,晚上和周末加班都沒有加班費,請問這合法嗎?”的問題,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您,您公司的做法99.99%不合法,并且嚴重違反勞動法。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看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否有關于工時即工作時間的約定,例如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時間約定為每天工作8小時,標準工時制等這樣的字眼。
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那么我可以說你現在的公司100%違反勞動法,原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36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就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能超過44小時,如果超過就算加班。當然同時勞動法對每個月加班也有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41條規定的法律解讀如下: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以每天不超過3小時,但一個月最多不能超過36小時,這些都是基于企業與員工約定是標準工時情況下的規定。
如果企業根據勞動法規定,與員工約定實行非標準工時,即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時,那么就不受上述勞動法規定限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39條解讀,39條就明確規定了,如果企業因為自己生產特點,指的是企業生產存在淡旺季的情況,不能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的,需要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綜合工時或者不定時工時,就可以不用按上述36條和38條規定執行。
如果你們企業已經向當地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了綜合工時,那么你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企業申請了綜合工時,并且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也約定了是綜合工時,那么這個時候,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也就是淡旺季特點,自主安排員工上班或休息,但綜合工時分為以月、季、年為單位,一般公司申請的都是以季為單位,即一個季度對勞動者進行一次統籌安排,例如一個季度共為分3個月,每個月44小時,共計44*3=132小時,這個132小時只要企業支付了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員工就需要在這一個季度服務滿,如是某個月是淡季,企業安排員工休息了,那么下個月企業讓員工加班,企業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企業在這132小時以外再安排員工加班,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是平時晚上加班必須是要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周末加班企業可以安排1.5倍支付加班費或者1:1調休。
這里有人可能會問周末加班不是應當按2倍計算加班費嗎?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勞動法律法規規下,企業如果申請了綜合工時,周末加班是可以按1.5倍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需要按標準工時2倍來計算。
如果你的企業幫你這個工種申請了不定時工時,那么你現在平時晚上或者周末加班,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加班費
不定時工時申請相對比較困難,一般只有像銷售、企業高管這類人群才可以申請下來,因為他們的崗位特性決定了他們的工作特點和用工形式,像銷售不需要天天按時去公司報到,只要你每個月有業績產生,公司才不關心你有沒有去公司打卡呢,企業高管也是一樣。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什么崗位,還有你的這個工種是不是公司已經申請了不定時工時,如果企業申請了,勞動合同或者制度中有約定,那么企業就不違法,但如果沒有申請不定時工時,那么可以肯定地說,你目前所在的公司安排你晚上和周末加班且沒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是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根據勞動部申請不定時工時是有條件的,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申請,具體詳見上述規定。
結語
通過上述我的關于標準工時,綜合工時,不定時工時三種工時的用工方式描述,你應當清楚什么樣的工時下面如果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如果不支付加班費即是違法行為,你自己可以看看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看看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如果真的違法,請你收集好相應的加班時間證明,有必要時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提醒:關于加班記錄證明材料的收集工作,有的企業為了規避支付加班費,會規定員工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如果未申請的延長工作時間,一律不視為加班,那么你以后也要留個心眼,如果企業安排你加班你可以保留相關要求加班的證據,例如微信聊天記錄、會議錄音記錄,加班申請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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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親,要弄明白親的問題,我們應該從多方面考慮
公司,不能隨便取消員工的正常上班,就是說員工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內,企業,是不能隨便不讓員工上班的,即使是公司的原因,比如業務不景氣等,進行放假,企業也要支付員工的正常的生活開支費用,并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標準,如果別人都在上班,你一來,領導就讓你回去,那么,是公司的責任
關于要求加班:加班,是企業根據訂單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而進行的額外工作行為,這里提到的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就是說作為企業,一定要尊重員工,不允許強制加班的存在,一些企業規定不加班,就要扣錢的說法,本身就是違反勞動法的,這個是不行的
關于取消加班:關于加班的情況,個人認為,公司可以適當根據情況,隨時取消,這個,不用征求員工個人的建議,舉例比如突然公司線路壞了,或是客戶臨時取消了訂單,那么讓員工來加班,干什么,所以在一定情況下,公司,是有權取消加班的,勞動法,是用來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不是單方面的
以上屬于個人的觀點,歡迎一起討論
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按照《勞動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超過這個加班時間規定的都屬于違法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