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抵押貸款定詐騙_朋友貸款車抵押我算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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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7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虛假材料遞交,得到貸款的,屬于騙取貸款罪范疇;真實材料上報后,銀行依規發放貸款后,貸款人將貸款挪用他用后,貸款人下落不明的,屬于貸款詐騙罪范疇。至于所說,真實材料上報,貸款挪作他用,拒不歸還的,可以罰息、處置抵押物或處置擔保方資產等。
這就是典型的詐騙,他在你不知情車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情況下抵押給你,你可以直接報案或去法院起訴。
如果取得車主的同意,不是詐騙;反之則屬合同詐騙。依據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屬于民事案件,但是作為朋友,你這樣的行為也太損了,超越了做人的底線
不一定。要看抵押物的價值以及抵押人的行為,如果有抵押物價值極低或抵押人將貸款肆意揮霍等明顯無還款意圖的情況,那么有可能被認定為詐騙行為的。但是正常情況下因為經營問題導致無力還款是不會被認定為詐騙的,按照民法的規定抵押權人(即貸款的銀行)可以申請拍賣或變賣抵押物并優先受償。
本案有兩種性質:
1、抵押貸款無法償還不算詐騙,屬于經濟合同違約,債權人可拍賣抵押物補償貸款;
2、惡意隱瞞事實,重復抵押騙取貸款屬于詐騙性質,需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