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欺詐消費者怎么辦_房產交易欺詐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沒見朋友被騙過。
前幾年在房價大的起落中,多有人買了賣賣了又買的,在這一買一賣中掙幾十萬很正常。房產中介在這一次次交易中獲利。經辦人每次提成三幾萬很正常。
這兩年交易少些,他、她們多在二手房上掙錢,也有需要改善家居的,也有多佘錢小房換大些的。使得跑保險人也加入到房產中介中來,現在平靜期,但收入不會少,一人每月一單就行。
可以要求與開發商解除購買合同。主要舉證證明開發商存在著欺詐行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其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規定確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即“損一賠二”的民事責任。我認為,房地產開發商的欺詐行為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即懲罰性賠償制度。
現在房地產市場一般是預售制,也就是房子在銷售的時候并沒有完工,所以開發商手上沒有最終的測繪數據。但是政策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般都有一個相對準確的預測面積,在期房銷售過程中,一般是以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面積為準。房屋建設完成后,再由測繪部門根據最終實際情況測量并出具實測報告。
因為施工技術等各方面原因,實測報告和預測報告難免會存在誤差,所以相關部門做出要求,實測報告和預測報告面積誤差在3%以內的,開發商多退少補;誤差超過3%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向各級消費者協會投訴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消費者的買房人,如果在購房過程中發現開發商確實有侵犯消費者正當權益的行為,首先可以采取民事協商的辦法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便可以向各級消費者協會投訴。
直接劃重點:1如果是連鎖的品牌中介,找媒體曝光一般很快會有結果2找相關部門,但是不能保證速度和結果3如果是私人小中介,基本老板都是些社會人員才敢囂張,要么找人弄他,一次性讓他屈服,要不偷偷搞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