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_行政機關不得在什么情況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特邀律師
一、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按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二、怎樣預防和減少行政強制違法行為的措施,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因為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所以行政強制執行在禁止日為夜間和法定節假日。
緊急情況包括:之后不能執行、之后執行損害公共利益。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7、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8、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由此可見,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但是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的權益。此外,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 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