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九級單位能解除合同嗎_9級工傷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根據工傷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理由,跟員工工傷與否沒有關系。
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幾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解答】
對于九級傷殘工傷職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釋義】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傷殘等級在六級以上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對于七至十級工傷職工,法律未做上述規定,所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
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只能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社保局領,九級的話應該是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9個月?。┮淮涡葬t療補助金(離職后社保局發,具體幾個月看所在地區的發放標準,九級工傷,湖北咸寧8個月×4212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離職后公司發,12個月×42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