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怎么判刑_危險駕駛怎樣處罰?
特邀律師
為2010年全國“兩會”提案《關于增加危險駕駛罪的建議》,建議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讓“危險駕駛”入“罪”,危險駕車行為,“如果沒有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蘊深厚的中國,有必要為“汽車時代”的來臨做好法律準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處拘役,最輕是一個月,最高是六個月。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擴展資料
案例:車主喝多把車交給也喝多的朋友開 2人被判危險駕駛罪
郭某自己沒有開車,因為喝多了把車交給朋友黃某來開,自己坐在上面,而對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獲,經檢測屬于醉酒駕駛。日前,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不光黃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同車的郭某也被認定為共犯,被判拘役1個月。
黃某是蘇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員,而一向好熱鬧的郭某時不時呼朋喚友聚餐、唱歌,與黃某彼此認識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與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意,居然在飯后駕車載友,來到黃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其間,他與黃某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郭某自覺不勝酒力,不能繼續開車了。黃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于是,郭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予黃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郭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此前喝了不少的黃某醉意上頭,一把將車子撞上了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經鑒定,黃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為2100元。
虎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黃某飲酒后,仍將其所有的機動車交予黃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黃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法院對黃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郭某也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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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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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車主喝多把車交給也喝多的朋友開 2人被判危險駕駛罪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在道路上醉駕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要結合被告人醉酒程度也就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以及是否為無證駕駛 ,是否逃避處罰,是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駛等因素確定具體的刑期。拘役最短1個月,最長六個月。 題主描述的案情不夠具體,沒法精確判斷拘役幾個月,但是一般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刑期不會太長。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
因是在十七歲時被判危險駕駛罪,此時未滿18周歲,未成年的犯罪記錄封存,但是在上學、就業等情況下,學校、用人單位等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查看過往記錄,此時可能會對升學和就業有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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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駕駛罪的處罰:l 刑事處罰主刑:判決處以1-6個月拘役;l 刑事處罰附加刑:處罰金1000-5000元,一般為2000元;l 行政處罰: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如果是駕駛營運機動車輛,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二、危險駕駛罪如出現下列7種情形,可從重處罰: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2019最新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醉駕一定會判刑嗎?有什么具體規定,今天,在這里進行法治科普一下。
醉駕,不是一律都入刑,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認罪的態度等分別對待。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中做了明確規定。其中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醉駕)的刑事處罰量刑幅度,在第三項明確規定了“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醉駕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
2、從重處罰情節每增加一個增加15日以下刑罰,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3、罰金數額的標準。
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于緩刑。①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及以上后果的;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③醉酒駕駛營運車輛、中型以上上機動車、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④無證駕駛資格的、駕駛證扣留、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扣分12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⑤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技術檢驗標準或者是使用偽造、變造、或其它車輛牌照的;⑥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⑦在起訴期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⑧曾因酒后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無上述8種情況,自認罪悔罪,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除此之外,酒精含量170mg/100mⅠ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哪些屬于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
1、挪動車位;
2、救治病人,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3、在車里睡覺休息;
4、隔時醉駕(隔夜酒);
5、尚未駛出;
6、追尾。
綜上所述,符合入刑還是免于處罰,酒駕者可對號入座,執法者將嚴格把握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以認定醉酒者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有二點人們普遍擔心的問題。一是酒駕放寬處罰力度,會不會使醉酒駕駛這一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死灰復燃,給一度嚴格控制的酒駕行為已取得的成果帶來負面影響;二是醉酒入刑留下的案底牽連子女的政治生涯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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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