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沒交房租可以停水停電嗎_不交租金是否可以停水停電?
特邀律師
法律沒有停用不交房租的租客的水電的規定。但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索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擴展資料:承租人無法繳納租金時,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賃物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從法律上,來講,這是兩個法律關系。
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
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
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業主享受了水電服務,自然需要繳納水費電費。根據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則,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繳交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人當然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所以物業公司不是供水、供電的合同當事人,其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
當然,若是電力公司及水利公司委托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并可授權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則物業公司是否可以根據委托內容進行停水停電。這個存在爭議,但是從實踐判例來看,多數法院認為因為供水供電不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不能進行斷水斷電。
一般來說,若對物業服務有意見,以不交水電費表示抗議,確實不妥。
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1、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有權以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收租金。
2、房屋租賃合同沒有約定出租人可以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納租金的,出租人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時,采取停水停電或停用其他設施等方式催收租金,給承租方造成了損失的,則出租人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承租人可以據此拒交停水停電期間的租金,并可要求出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對于問題“欠付房租,房東可以斷水斷電嗎?”作為筆者,非常理解題主的想法。
首先,房東與租客簽約了租賃合同。合同里有約束雙方的條款。其中就有關于租客拖欠房屋租金的處理方式。
租賃期間,如租客未按時交租,房東應及時發出催交通知書。租客若拖欠租金達到合同約定交租時間,超出多少天以上就可以視為違約行為。合約因租客的違約而告終止。租房押金不能作為租金使用等。業主有權自行收回物業。
雖然租賃合同條款黑字白紙寫著,但是很多租客在拖欠了租金以后,業主都沒有辦法直接換鎖收樓。即使是強制性的收樓,有的也有一大筆水電煤氣等費用等著房東去支付。
所以,在租客拖欠房租期間,經房東再三催交房租,租客都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最后的辦法也只有采取“斷水斷電”來解決問題。
租客與房東之間采用了“斷水斷電”這種方法來解決問題,實質上房東的做法看似是很不人道的。但是作為物業權利人,房子是自己真金白銀買過來的,很大一部分物業權利人都是銀行貸款以租抵供的方式供樓。每個月供樓款銀行按時扣款,不得延誤。租客若欠付租金,無形之中就給房東造成了經濟壓力。若雙方得不到及時的解決方法,房東采取“斷水斷電”以達到解決目的,也在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