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法定繼承人_遺產繼承順序是什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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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可以繼承。
如果第一順序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由其直系晚輩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范圍僅限于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兒媳、女婿本沒有繼承權,但是喪偶的兒媳、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配偶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三)子女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五)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
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繼承法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如果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確定的主要依據,既考慮到了我國現實的家庭關系情況,也考慮到了我國的傳統習慣: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關系。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基礎和核心,配偶之間具有最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當一方死亡時,允許生存的另一方作為法定繼承人取得其遺產,這必將有利于生存一方的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基于婚姻關系和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具有較近血緣關系的親屬在生活中大都有相互扶養、扶助的關系,當其中一人死亡時,允許生存的近親屬繼承死者的遺產,將有助于鞏固和發展家庭關系。
3、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撫育、扶助和贍養關系。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既存的撫育、扶助和贍養關系,如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等,都是基于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同時也反映著家庭職能的客觀要求。法律上賦予他們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必將有助于促進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家庭的職能。(本文由獵律網整理提供)
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非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遺囑繼承不成立。受遺贈人不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二者的區別: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