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范圍_法定繼承人指的是什么?
特邀律師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人);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和女婿。
按照繼承法,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兒媳和女婿可以作為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親屬可以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代替先死亡父母(繼承人)的地位,代位繼承人遺產。
您好: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此外,依《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為代為繼承人。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非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遺囑繼承不成立。受遺贈人不是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二者的區別:1、主體不同: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后,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您好!
按照現行《繼承法》,以及即將頒布實施的《民法典》,關于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范圍界定是一樣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第二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然,以上關于繼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涉及到遺囑繼承的話,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可以無視上面的法定繼承順序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提示:
如果兒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對公婆或者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
- 喪偶
- 代替亡夫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為岳父盡到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