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如何執行_法院怎樣執行公證遺囑?
特邀律師
遺囑公證需要怎么辦?
李老太太年事已高,身邊有四個女兒,一個兒子。女兒都已出嫁在外地,只有兒子留在身邊照料她。老人想寫一份遺囑,把自己的財產、房產全部留給兒子一個人繼承,女兒們都不繼承,女兒們也都同意由兒子一人繼承。老人由兒子陪同到公證處辦遺囑時,需不需要把外地所有女兒都叫到公證處現場?
生前對自己財產進行分割并通過司法公證的行為,在其死亡后生效的就是遺囑公證。
題主的意思很明了的,問老太太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需不需要把在外地的女兒們都叫到公證處現場?這個是沒有必要的,而且也會增加麻煩。只要老太太屬于頭腦還是比較清晰的,能夠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就可以了。
這個不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的遺囑公證,沒必要把所有有親屬關系的人都到場來辦理的。很多人認為其他的親屬必須到場,是混淆了活著的被繼承人和已經去世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辦理公證的程序問題。如果老太太自己身體好,不需要兒子陪同,自己帶著全部的證明材料去司法局公證處辦理公證就行了。
問題就怕會出現其他女兒和兒子對老太太的財產在老太太去世后會出現分割異議。但是本案例中的其他女兒表示自己都不繼承老太太的財產,全部有其兒子一個人占有,這個權責就很簡單明晰的。
至于遺囑公證怎么辦理?按照正常的流程走就好。先寫好遺囑繼承書,然后再去司法局公證處申請遺囑公證書。首先立遺囑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能辦理。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公證辦理的條件有如下幾點:立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能力,意思表達真實,不得違法和社會良俗,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辦理遺囑公證必須自己親自辦理。
遺囑要包含的內容和遺囑公證書的樣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并在司法局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要為公證人保密,被繼承人如果有多份遺囑的,最后以經過司法公證的這份遺囑為準。
您好,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了解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定義和區別: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遺贈受領人。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單方、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權利,遺囑人不得把債務轉移給受贈人。
概括遺贈,即遺贈人將自己全部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都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遺贈,指遺贈人在遺囑中,特別指定將自己的某項財產贈給某受遺贈人。
附義務或附條件的遺贈,或稱附義務的遺贈,是指遺贈人在遺贈中附有某種義務,受遺贈人只有履行了該義務,才能獲得受贈財產。
遺贈與遺囑的區別如下: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本問題的焦點是小保姆是否接受遺贈?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顯然,本案中小保姆沒有對其它繼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作出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就應該屬于繼承法規定的放棄接受遺贈。
但是,因不了解法院這么判決的具體事實情形,對于小保姆掌握了公證遺囑的前提下其行為也可能已經構成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應組織證據和事實材料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
如果立遺囑,分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遺囑是立遺囑人對自有財產的處分,不需要受益人提供什么材料。如果做公證遺囑,需要立遺囑人提供其繼承人的材料,提供材料證明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真實性?! ×⑦z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由立遺囑人執行遺囑內容。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需要立遺囑人生前向繼承人交付公證遺囑。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遺囑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遺囑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是,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對公證遺囑不予采信。
《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