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多久可以會見家人_被判刑后多久能會見,要通過什么流程?
特邀律師
你估計說的是刑事案子。不是接見是會見。
家屬會見,應是判決生效之后。如果宣判之日起,十日內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十一日以后可以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如果屬于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可以會見,自己去問看守所條例第四十七條 看守所監管已決犯,執行有關對已決犯管理的法律規定。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1、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家屬可以在看守所下一個接見日進行預約會見。如果刑期三個月以上的,會在十日內被投入監獄服刑。只要投入監獄,監獄考慮到家屬心情一般會安排隨時會見的,但各地情況也不盡相同,可以預先與監獄方面進行聯系、咨詢。 2、一般刑事案件開庭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由審判法官根據案情決定。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剛判一般還探不了監,一般需要服刑地確定才可探監。 《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1、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審查起訴以后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 2、判決后,家屬也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后,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3、一般法院做出判決后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說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到監獄后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咨詢服刑監獄。
被告人被判刑后,要等法院的判決生效后,被告人的親屬才能要求接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期間(即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屬不能會見在押的當事人。在刑事判決送達后,還有10天的上訴或抗訴期,如果在10天內沒有上訴或抗訴的,則該刑事判決即生效,被告人的親屬可以申請要求接見,但具體時間表還要根據看守所或監獄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如果一審判決后又上訴或抗訴的,則需要進行二審,在二審判決后,才能要求接見。
刑事判決生效后,案件即進入執行階段,如果罪犯還在看守所的,家屬憑生效判決書,可以要求會見;如果已經押送到監獄的,家屬憑監獄通知書,也可以前去會見。
在案件還沒有生效判決前,原則上,家屬不得會見和通信。法條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四款: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