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_單位是否可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特邀律師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你說的沒錯,公司解除必須通知員工,意思表示到達員工時生效,勞動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達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時,內容一定要讓員工看到、聽到!
通知是一種行為,將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過一定載體送達員工。送達有很多種方式,電子郵件、普通郵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別容易讓人誤解的是,事先員工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書中明確了收件人、收件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那么公司通過這些信息進行通知,員工并不一定會立即知道通知內容。
有的員工在填寫上述信息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暫住地等隱私信息全盤透露;有時更換了通訊信息沒有及時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時獲悉公司通知內容。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這個問題前提是勞動者有沒有違反有法律效應并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已違反了這個《勞動合同》,就要對照相應的違反合同處罰規定執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嚴重到終止《勞動合同》,那單位主動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就不是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那一條,就要根據《勞動法》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項會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選擇.
說明一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任何時候,員工主動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問題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員工有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可以在對等條件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的權利,只是責權利有一些區別,但做為員工個人在具體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員工需要正常遞交辭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算是通知用人單位,但單位不會補償員工
員工如果按正常的流程遞交辭職申請書,那就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時間提前一個月即可,在這一個月內,領導需要安排人手和你辦理你職位的工作交接,你需要配合做好工作交接工作,然后到期后你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工作時間的工資和薪水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公司也會正常發放給你。
如果公司處理不景氣狀態,正在裁減員工的話,你可以主動向領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有很多用人單位,因為業務量的縮減或是生產淡季的到來,內部會安排對部分表現不佳或是工資較高工作量不大的崗位進行減崗裁員,這時候每個領導都會有裁員的比例的。這時如果你向你的領導主動申請這個被裁員的指標,那么在領導的默許下,你可以成為部門裁員的對象,用人單位會補償你N+1的經濟補償,和你協商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米哥接觸過的很多人,因為與領導關系好,都會以這種方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大家皆大歡喜。
走極端的方式,讓公司主動解雇你,獲得巨額賠償。
米哥曾經也見識過某些人,為了達到公司解雇獲得賠償的目的,就會在想要離職的時候,故意和某個比較有權威的領導扛上了,結果就是領導發怒,讓人事部炒掉某個員工,而公司炒掉員工,一般都可以獲得N+3至N+5的經濟補償的,具體是不是員工和領導協調溝通演戲而大家看,也不得而知。不過米哥不太建議這種方式,如果是真的,在職場這個圈子里,也沒有什么好名聲落下。
單位如果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首先需要單位符合法定的條件, 例如單位存在裁員或者無法經營的狀態,或者勞動者存在法定的過錯, 否則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會 涉嫌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