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論述勞動合同的解除_論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只要是員工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意,公司沒有欺詐和違法解除行為,且不存在重大誤解,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有效。
我說你聽,每天學一點勞動法
你說的沒錯,公司解除必須通知員工,意思表示到達員工時生效,勞動合同解除;或者通知中解除的日期晚于通知到達日期的,通知中的日期為解除日期。
但是并不表示通知生效時,內容一定要讓員工看到、聽到!
通知是一種行為,將公司自己的意思表示通過一定載體送達員工。送達有很多種方式,電子郵件、普通郵件、即使聊天工具等等。
特別容易讓人誤解的是,事先員工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書中明確了收件人、收件地址、電子郵箱、電話號碼…那么公司通過這些信息進行通知,員工并不一定會立即知道通知內容。
有的員工在填寫上述信息的時候,考慮的因素很多,不想把暫住地等隱私信息全盤透露;有時更換了通訊信息沒有及時告知公司等等,都可能造成不能及時獲悉公司通知內容。
《勞動法》規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雖然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產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但是,《勞動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