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過失意外事件的區別_過失犯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特邀律師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者的區別在于:
一、過失犯罪可以預見而意外事件不能預見;二、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詳見刑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在刑法領域一般只有過失致人死亡的表述,沒有無意殺人的表述,因此沒有無意殺人這一說法。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的區別如下:1、兩者的主觀方面不同故意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其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梳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定罪時會酌情考慮。2、兩者的處罰程度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兩者的客觀方面不同故意殺人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行為;過失殺人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4、兩者的法律適用不同故意殺人的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殺人的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首先分為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故意是希望事情結果發生,過失是不希望結果發生,意外事件是超出預料范圍,不會想到,不能想到會產生此結果。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后果會發生,并且積極促進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明知后果會發生,對結果聽之任之的態度。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過失是應該考慮到卻沒有考慮到,過于自信過失是考慮到了但輕信自己能避免結果。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質區別。
兩者相似之處在于,行為人都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
它們的本質區別在于,意外事件是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而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行為人對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這一區別也正說明了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而疏忽大意的過失卻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重要的意義。
1、刑法上的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造成了客觀上的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引起,這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意外事件。
2、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之間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將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劃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之間還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
比如說,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事先都沒有預見到;對將要發生的危害結果,行為人都持有否定的態度。
而實踐中在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時,又很難明確的分清行為人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前,對將要發生的損害后果是否具有預見,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就可能出現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將那些工作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使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逃避了刑罰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將那些雖然具有十分嚴重損害后果發生的情況,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罪過的意外事件當作過失犯罪處理,形成罪不當罰、“客觀歸罪”的錯誤處理結果。
要避免上述錯案的發生,就必須認真對案件情況做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運用刑法理論來辨別事實真相,使有罪者罪當其罰,無罪者不受追究。
舉個栗子。間接故意:我想毒死我男票,所以往他的水杯里投了毒,但是另一個人卻不小心喝了。我對另一個人的死就是間接故意。還有種可能,我為了毒死我男票,往他單位里的飲水機里投了毒,我對單位里其他人的死就是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我和我男票抬著花盆上樓,我不小心松手,花盆掉下去砸死了人,對他的死我就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自信的過失:還是我和我男票抬著花盆上樓,本來應該雙手抬,但我非逞強單手抬,結果花盆掉下去砸死了人,我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意外事件:我在說笑話,我男票不小心笑死了,就是意外事件。刑法定罪只分故意和過失殺人,上述只是理論區分,會影響量刑。以上。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致人死亡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意外事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二、是否構成犯罪。過失致人死亡是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三、承擔責任不同。過失致人死亡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意外事件根據因果關系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所述,酒后追趕將他人推倒致其死亡,屬于過失致人死亡。二者在承擔民事責任上不同,是否具有過錯是責任劃分的依據。
1、意外事件屬于不可預測的事件;疏忽大意的過失屬于應當可以預見,但是應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疏忽大意的過失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