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疾病屬于工傷嗎_員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屬于工傷嗎?
特邀律師
在休息時間內突發疾病,不能屬于工傷。 只有在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者,可視同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準確地回答,不能認定為工傷!一,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由此可見,工傷只要是指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和職業病。二,本案中,是勞動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產生的疾病,并非因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造成的身體損害或因職業而誘發的疾病,屬于自身因素,而非外力,也沒有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狀況;不符合《工傷保條例》第14條、第15條有關工傷的規定。綜上所述,本案中只能認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應及時治療,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辦理。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方可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后引發的后果。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于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需要有工傷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對發病是由于工作緊張因素造成的證明。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么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范,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于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范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于工傷范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于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于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范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并不屬于職業病范圍,原則上不屬于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范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里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蘇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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