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對_兩人創立公司怎么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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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當然是全體股東制定的。但是一般的人對公司法里一些專業的東西不是很清楚,所以工商部門一般都有現成的東西,只是你要注意好好看看,把你所要求的內容或是是大家要求的內容加上或者減去。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這是最最基本的內容,為了更好的分清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公司治理規則,還需要更為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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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比較特殊,兼人合性與資合性于一體,資合性要求股權可以自由轉讓,而人合性要求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來作為維持公司股東信任的基礎。因此,有限公司對此進行約定要把握兩個原則:
1、內部自由轉讓;
2、外部轉讓適度限制。
《公司法》第71條對此做出了以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對內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外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公司法》第71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與法律不同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設定。
題目中禁止對外轉讓股權,這種情況分兩種情況:
1、禁止對外轉讓,對內轉讓沒有限制,那么,這種情況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禁止對外傳已經表明全體股東不同意對外轉讓,不限制對內轉讓,只要股東有合理的救濟途徑走得掉,法律是支持的;
2、禁止對外轉讓,同時又禁止對內轉讓或變相對內轉讓,或對內轉讓設定過于嚴苛的條件的,這種是無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