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當中突發疾病多長時間屬于工傷_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是否算工傷?
特邀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根據該規定,“突發疾病”被認定為工傷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對于患有疾病勞動者可以是預先已知道的,也可以不知道,但應當是在上班期間突然發作,也就是說發病癥狀勞動者是在上班期間才感受到的;
2、突發病病的結果是死亡;
3、死亡的時間是未獲醫療機構搶救前,或者自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開始,48小時內因該疾病死亡的。
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準確地回答,不能認定為工傷!
一,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由此可見,工傷只要是指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和職業病。
二,本案中,是勞動者因身休健康程度不良,產生的疾病,并非因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造成的身體損害或因職業而誘發的疾病,屬于自身因素,而非外力,也沒有在工作中因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狀況;不符合《工傷保條例》第14條、第15條有關工傷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案中只能認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應及時治療,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辦理。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后引發的后果。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于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需要有工傷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對發病是由于工作緊張因素造成的證明。
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方可認定為工傷。
在休息時間內突發疾病,不能屬于工傷。 只有在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者,可視同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這個要看醫生的如果醫生沒有搶救的必要,可以停止,但是最終還是要患者的家屬同意的。對于這種情況只要超過48小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