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員應當回避的情形有_哪些情形下仲裁員需要回避?
特邀律師
勞動仲裁分為終局仲裁和非終局仲裁。
終局仲裁指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兩種情形下,勞動仲裁是終局仲裁,且是對用人單位方面的終局仲裁,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不服第四十七條下的終局裁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故第四十八條中寫的主體是勞動者,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是個人單位對于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理由有六個,但是主要是程序方面、管轄權、受賄等情況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旦裁決被撤銷了,當事人也就是雙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世界各國立法對仲裁員的資格的規定不盡一致。個別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作了比較嚴格的規定,如中國臺灣地區及韓國、意大利等,對仲裁員予以嚴格的規定,還規定了不得擔任仲裁員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數國家則規定得較松,如德國、日本,這些國家從總體上說只要是有行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無私的自然人即可擔任仲裁員;還有少數國家對仲裁員的資格并未作明確的規定,像英國1996年仲裁法對受聘為仲裁員的人員并沒有法定條件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你提到的案號是深羅勞人仲案2013【1477】號,據此判斷你提起的應該是勞動爭議仲裁,所適用的法律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若你所述情況有確鑿證據證明,那么對于你提出的仲裁員違法裁決應如何追討責任問題,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第一,對于仲裁員本身,若確定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可能構成刑法上規定的枉法裁判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此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二,至于你提到的人力資源局,并未看出它與你想解決的勞動爭議有何關系。如果對于行政機關的決定等不符,認為其行政決定存在程序或適用法律錯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發生用人單位侵犯你的權益,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若其不予處理,那么你可以指控其不作為,但是從你目前提供的線索,很難無法判斷出與人力資源局有何關聯。 第三,對于你本身提到的勞動爭議糾紛,若已經做出仲裁裁決,而你對裁決結果不服的,最好通過向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解決。因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起訴的前置程序,若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勞動爭議事實的認定及法律適用,只有法院有權力作出。若你繼續糾結人力資源局應否承擔責任而延誤了提起訴訟的時效,事情就在沒有回轉余地了。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