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輕重_論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特邀律師
1、在刑法總則中確立了一個科學刑法體系,將各種刑罰方法依輕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種刑罰方法之間相互銜接,為刑事司法中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奠定了基礎。
2、在刑法總則中考慮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和人身危害性大小,規定了輕重不同的處罰原則?! ?/p>
3、在刑法分則中根據不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設立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
1)嚴密科學的刑法體系 2)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3)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如:對累犯從重處罰;對自首、立功的從寬處罰;對中止犯處罰要寬大與未遂犯、預備犯;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刑法上有規定的才去對該行為進行判罪定刑,而刑法上沒有的,則不能進行判罪定刑!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依據刑法上的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所犯的罪行相適應,即:輕罪判輕刑,重罪判重刑!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責刑相適應。很少出現例外。可以參看《刑法》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法”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逼渚唧w含義是:應當按照犯罪分子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和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來決定刑罰的輕重,;犯多重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做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罰當其罪,使罪與刑相稱。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 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 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 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 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則。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3個,即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第3條[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1.基本內容
2.主要體現
二、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第4條[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1.基本內容
平等地保護法益;平等地認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罰;平等地執行刑罰。
2.主要體現
對所有的人,不論其社會地位高低、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財產狀況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標準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規定處理,不允許有任何歧視或者優待。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5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一)基本內容
1.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就是按照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際危害程度決定刑罰輕重。
2.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再次犯罪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
(二)主要體現
1.刑法總則中規定量刑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在裁量刑罰時,應盡量使刑罰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罰當其罪。
2.刑法總則還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不得假釋、不得緩刑;對未成年、又聾又啞的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從寬處理;對中止犯處罰明顯寬大于未遂犯、預備犯;對過失犯處罰明顯寬大于故意犯等,體現了刑罰與犯罪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3.刑法分則對每一個罪都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對重罪適用重刑,對輕罪適用輕刑。
來源:自通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