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有幾種_什么是絕對的法定刑呢?
特邀律師
罪名,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本質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狀,是指刑法典分則罪刑式條文對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的描述。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則罪刑式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適用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法定刑一般可分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等三種。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條文中對某種犯罪或某種犯罪的某種情形只規定單一的刑種和固定的刑度。這就是判斷標準。
比如刑法第239條第1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由此,綁架他人并致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判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對封建司法專橫反思的結果,是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
它的特點是無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斷,便于操作。但對于同一種犯罪,不考慮其具體情況而對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罰,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罰效果。
再如“劫持航空器使人重傷、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實際上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僅有以上兩例,如果還是理解不了的話,不妨記住這兩個罪名。
1.《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即“撕票”)
2.以上兩種情形法律明文規定是屬于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有死刑這一種刑種。但要注意的是:死刑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后者即死緩,但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特殊執行方式)。
3.關于自首之規定
雖然刑法分則里明確規定了以上兩種判處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情形,但因為刑法分則要受刑法總則的約束,刑法總則中有關于自首的規定,因此,并不意味著出現以上兩種情形就肯定是被判處死刑,有可能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但絕對不可能是有期徒刑。
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注意:1.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2是.從輕or減輕,重點是“減輕”)
再補充關于量刑的條文,先說“從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因此,即使被判處死刑,因為有自首情節,法官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緩。(這個比較常見)
再說“減輕”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因為這兩罪都存在數個量刑幅度,因此,如果法官認定行為人因存在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的話,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這種情形應該很少見)
4.是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甚至無期徒刑都是有可能的,都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自由心證,自由裁量的。5.如有不對之處,還望高人指正,謝謝。
我國《刑法》從鼓勵自首、立功的立法目的出發,對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從輕、減輕量刑原則。從輕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內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低的刑期,減輕則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 對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本案根據其犯罪性質和后果,《刑法》第232條所規定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無論判處其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15年甚至是10年都只是“從輕”處罰,而不是“減輕”處罰。 但是,我們不能在執行《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的時候忘掉甚至破壞《刑法》的另一個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是無論定罪還是量刑都必須嚴格執行法律的明文規定。某些規定即便存在缺陷,作為適用法律的人員是沒有權力作任何變更的。 矛盾:如果因罪責刑不相適應而變更法律的適用,就破壞了罪刑法定;如果堅持了罪刑法定,卻出現了罪責刑不相適應。處于這種兩難中的選擇只能是后者,因為“罪刑法定”是刑法首要的基本原則。 要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在立法時就要對刑罰配置適當,《刑法》第68條第2款如果不是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是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這有待于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