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_未成年犯罪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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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法院也應判處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但是考慮到未成年人,思想各方面還未成熟,沒有較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法院也應判處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但是考慮到未成年人,思想各方面還未成熟,沒有較好的判斷力,容易受到不好方面的影響,但通過教育和改造,容易使其覺悟而走上正道,所以對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律達網; 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刑均衡原則,貫穿于刑法內容之中,其具體表現是:(1)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使司法者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地運用,從而為司法活動實現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礎。(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刑法》規定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再如,《刑法》規定了累犯制度、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減刑與假釋制度等,其中,對于累犯因其再犯可能性大而從重處罰,自首和立功因其人身危險性小而可以從寬處罰。這些都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3)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人身危險性大小而對犯罪人判處適當的刑罰。根據罪刑均衡原則的要求,司法機關在貫徹罪刑均衡原則時,應當注意:(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把定罪與量刑置于同等重要地位;(2)糾正重刑主義傾向,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量刑平衡與統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相關法條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罪行適應是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于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以通用。
罪行均衡原則是指在量刑時考慮的公平公正公開問題,在給罪犯量刑時,要本著均衡的原則。
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現在標準表述應當是“罪責刑相適應”,說明了所犯罪行與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相適度。“罪行相適應”曾出現在張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開》,包括“刑罰一方面要與罪行相適應,另一方面要與刑事責任相適應”。“罪行相適應”從字面表達上沒有很好的體現出“與責任相適應”的概念,所以現在教材基本使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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