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_追索二倍工資的賠償金是多久?
特邀律師
【每日講法觀點】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即成立,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向勞動者發放雙倍工資,直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最長不得超過11個月。
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請求,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爭議類型案件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起算點為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在司法實踐中卻存在一定的爭議。
實踐中,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給付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種:
自用工之日起次月,逐月分別計算一年仲裁時效
舉例說明如下:勞動者自2020年1月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從第2個月開始分別逐月計算仲裁時效。
- 2020年2月對應的時效期間為,2020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
- 2020年3月對應的時效期間為,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
自入職滿一年或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次日開始計算一年仲裁時效
舉例說明如下:勞動者自2020年1月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到2020年12月31日工作滿一年,請求用人單位給付雙倍工資的時效,從2021年1月1日起計算,時效期間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自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推一年
舉例說明如下:勞動者自2020年1月1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到2020年12月31日工作滿一年。
如果勞動者在2021年5月1日向用人單位主張給付雙倍工資,向前倒推一年時間為2020年5月1日,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給付雙倍工資的期間為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總結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雙倍工資賠償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雖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類型的仲裁案件時效為一年,但是起算點規定的較為模糊。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給付雙倍工資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爭議較大。但是時效為一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沒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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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公司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待遇可以參照之前的合同。如果過了一個月,仍然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為防止公司以簽訂短期書面合同,到期后不簽書面合同,大部分地區均支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書面合同,繼續用工的,超出一個月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不排除某些地區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要具體對待。
再次,如果超出一年,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立即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要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最后,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如果未簽訂的狀態持續到現在,對于雙倍工資部分,可以從現在往前倒,一年以內的可以計算。超過一年的,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則不能再主張。
那你明白了嗎?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的話,歡迎關注。
專業問題哦!具體還有點小分歧呢!
1、關于雙倍工資到底屬于工資范疇還是屬于懲罰性補償,各地方各機構各律師爭執不休,以至于不好界定其訴訟時效!
2、雙倍工資一共最多11個月。
注意:11個月!這是一個數字一個整體的時間段,但是也包含著更小的單位:工資發放周期一般以月做單位!
3、如果屬于工資范疇,那么訴訟時效是自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一年內,或離職后一年內。
4、如果屬于懲罰性補償,則應當自產生侵權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具體是滿12個月之后的一年有效還是每滿一個月為一個周期分開有效。各方各執一詞!
很繞!一般人理解不了!
勞動者有權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依法訂立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
首先,要有證明有勞動關系存在。不管是何種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都要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進行證明,就需要勞動者搜集證據予以證實。當然,用人單位雖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只要與勞動者有實際的用工關系,不管做得多隱蔽,多多少少都會留下相應的痕跡。勞動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準備。一是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這些證據是由國家某些部門形成,證明力非常高,能夠更有力的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這些證據往往有用人單位蓋章確認。三是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是考勤打卡記錄以及工資收入證明、工資發放轉賬記錄。五是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話中包含有勞動關系的錄音、錄像。證據越多就越能力地證實。
其次,要明確用工的起始之日。勞動合同起始日,是勞動合同開始履行的日期。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見,用工的起始之日就是勞動者工作的起點,也是用工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給付雙倍工資的起算點,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至關重要。
再次,要在訴訟時效內提出。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到法院起訴前必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到法院起訴。主張雙倍工資亦是如此。同時雙倍工資不同于勞動報酬,按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用工之日起次月開始,用工單位就應該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這個時候用工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害,從勞動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起,這一年的時效就開始計算,隨著時間的推移,勞動者主張的期間不斷減少,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就開始慢慢消失,直到超過一年雙倍工資的勝訴權全部消失。
另外,支付的雙倍工資實際上雙倍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具體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來計算。同時支付的不超過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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