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于雙倍工資的規定_勞動法關于雙倍工資的定義?
特邀律師
我是單位上班的,這個問題還真不知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這樣一看,題主的公司顯然已經違反了本項規定。
其次,20元6小時的加班費正如大家所說,違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題主可以按照基本工資簡單計算一下你每小時應得的工資報酬,每加班一小時應得正常每小時工時的兩倍工資報酬。這一點 @Lv Winston 算的沒有錯誤。
還需要注意到的是,題主所說的是公司強制加班一小時。那么這里所謂的強制是如何強制?不加班就扣工資?或者是簽名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如果公司并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更加構成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或取消加班。
我是阿凱律師,歡迎關注阿凱說勞動法,了解更多勞動法知識。
現在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公司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相關的勞動待遇可以參照之前的合同。如果過了一個月,仍然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注意】:為防止公司以簽訂短期書面合同,到期后不簽書面合同,大部分地區均支持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書面合同,繼續用工的,超出一個月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不排除某些地區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要具體對待。
再次,如果超出一年,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需要立即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要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最后,關于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如果未簽訂的狀態持續到現在,對于雙倍工資部分,可以從現在往前倒,一年以內的可以計算。超過一年的,沒有時效中斷的事由,則不能再主張。
那你明白了嗎?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的話,歡迎關注。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不及時履行義務規定了諸多的懲罰性措施,其中有一項是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實踐中廣大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于“雙倍工資”的理解仍有偏差,下面將分析幾個常見問題:一、不是所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適用“雙倍工資”?!秳趧雍贤ā返?2條規定的”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有明確的適用情形,即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一般而言,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二、“雙倍工資”不是從未簽合同當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支付的時間是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因為法律給用人單位一個月的“緩沖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舉例說明:甲從2008年7月到單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雙方一直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小王要求雙倍工資的期限應該是從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三、“雙倍工資”其實是“單倍”。很多人將“雙倍工資”“簡單理解成了“工資的雙倍”,實際上雙倍工資”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雙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舉例說明:甲從2008年2月到單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雙方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從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資為3000元,并且每月已經按時足額發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勞動仲裁部門要求“雙倍工資”,則該數額應該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四、有些情況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雙倍工資”。有些用工形式,雖然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法律并不強制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雙倍工資”的懲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