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_公司與員工不簽定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來說是很吃虧的,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對勞動者來說,勞動合同就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勞動合同里面約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無論是法律部門、勞動部門、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靠勞動合同來認定事實且追究責任的。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以后出現糾紛就說不清了,勞動者維權就會很困難,這豈不是給自己自找麻煩嘛。所以,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錯誤的、愚蠢的。
同樣,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就必然存在法律風險。具體的就是,如果勞動者去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勞動部門很可能會受理勞動者的這種投訴,并且支持勞動者,判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豈不是白白的損失一筆錢。所以,用人單位面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止損。
通常來講,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且合理的做法就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予錄用勞動者(未入職情況下)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入職的情況下)。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沒有勞動合同的限制,單位作為強勢一方往往會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者作為弱勢一方,往往缺乏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畏于單位以及某些勞動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而放棄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與其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新來的HR意識到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因此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做好如下措施:
一是公司員工多的,以車間或部門為單位向員工講解這次簽勞動合同原因和意義,要員工清楚簽訂勞動合同是對雙方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對雙方勞動關系都是一個很好的保障。公司員工不多,可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宣講會,并做好員工簽到表。
二是組織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再次宣講會(記住要做好參會人員簽到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視為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三是做好以述流程,還部分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以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不采取措施,繼續留用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將面臨未簽勞動合同而需要支員工雙倍工資的懲罰。
處理流程:
》宣講會(參會人員簽到)
》組織員工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組織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宣講會(參會人員簽到)
》再次組織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應當視為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作出決定處理。
以上每個流程做好拍照留檔和會議簽到記錄,以作為日后證據所需。
這個公司根本就不是一個正規的公司。如果不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了征議,和事顧等等問題安什么依據處理。那就的習留糊涂的處理嗎。那肯定是甲方占有事了,員工還能怎嗎辦。如果你想跟,樣的單位上班嗎,最好是一天一次開工錢,干一天說一天,能干責干,不能干了就近快走人,另去尋求工作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