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4年勞動合同_沒合同沒社保工作4年,計劃離職如何維權?
特邀律師
【每日講法觀點】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已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無法獲得雙倍工資差額的補償。但用人單位有繳納保險的義務,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年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獲得雙倍工資差額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和司法機關傾向認為這是一種具有懲罰性的款項,勞動者必須在簽署勞動合同一年后或未簽署勞動合同滿一年后的一年內,提出雙倍工資的請求。
題主4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仲裁的時效應當自題主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后(此時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年內提出雙倍工資的請求。
更簡單的說,必須在參與工作的前兩年內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才能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例如:勞動者在2010年1月1日入職,如果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最遲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夠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否則就超過時效了。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雖然不能獲得不能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但并不代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不受到保護,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應除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以下以上三千以下的罰款。
可以看出,對于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除了補繳之外,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還可以向單位所屬的勞動保障局投訴,行政部門會對單位進行處罰。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
【職場之事件分析】【在工廠干了4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又降低工資怎么辦?】
先說說降工資的事情:
1、如果是由于疫情影響導致的降工資,自己又不合適找到更好的工作的話,那么還是忍忍吧。畢竟大環境就是這樣,很多企業都是降工資,有些正規公司也都裁員減薪了,都不容易的。
2、如果不是疫情的事情,如果降工資不能接受,那就更快的去找尋下家吧。樹挪死人挪活!
再說說合同的事情:
1、《勞動法》規定,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這是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2、公司必然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保,同時給予11個月的雙倍補償金(勞動仲裁時效是1年,因此是11個月),員工可以主張企業沒有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2N的經濟賠償金,N根據工作年限確定。
工作四年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繳納社保,離職后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補繳嗎?實際上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出現的辭職離職,這本身就是一種勞動糾紛,勞動仲裁是干什么的呢?就是勞資糾紛的仲裁機構,所以我理解是完全可以仲裁的。
第一,員工的麻木是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
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四年,用人單位都沒有繳納社保,像你這種反應還是比較滯后的,正是因為有了你們這種置自身利益于不顧的人員,所以給了企業老板可以逍遙法外的氣焰,如果發現企業沒有繳納社保,員工都敢于站出來維權,老板敢這么明目張膽地違法嗎?借給他一百個膽子都不敢,這就是我們打工一族的悲哀。當然員工說我們要保飯碗,不敢的得罪老板,但是最終自己受不了的時候,看見別人都有社保,自己白白浪費了四年的繳費年限,最后飯碗還是沒有了,這個時候再來維權,比剛進公司進行維權的難度大多了,所以公司四年沒交社保,公司有責任,老板有責任,員工同樣有責任,員工的麻木是助推老板膽大妄為的催化劑。
第二,舉報也是維權的有利手段。
勞動仲裁有一定的時效性,而且需要自己收集大量的證據,在進行仲裁時,公司可以利用一切資源和員工打官司,由于員工處于弱勢的一方,即使有理,但是由于證據收集難度大,打官司進行仲裁的難度也是非常大的,最好的辦法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是社會保險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率比較高,繳沒有繳社保,社保部門在系統里一查就知道,只要能提供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包括勞動合同等,執法的效率是非常快的,不過這種方法最好是在辭職前使用。
第三,媒體曝光維權效果更好。
除了上述幾種維權辦法以外找媒體曝光是一種成本最低的維權手段?,F在各個城市的電視媒體都有法制專欄節目,或是城市新聞熱點追蹤方面的節目,比如重慶的天天630等,只要撥打節目組的熱線電話,電視記者就可以到單位進行采訪、報道、追蹤辦理進度等,在節目上幫自己維權,這種方式也是解決維權問題最快捷的,當然曝光以后,在問題解決之際也是自己離開公司的日子。
第四,除了補繳社保外,還應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對于四年沒有繳納社保的公司,在要求公司補繳四年社保和滯納金的同時,不管是本人主動辭職的還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都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對于因為公司繳納社保而辭職的人,這一條是大家務必要牢記的,凡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的職工,都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在公司工作了四年,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未繳納社保的,要求勞動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種途徑,除此之外還可以向社保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可以向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舉報請求維權,除了要求補繳社保費用以外,還要要求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你的敘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至滿一年之日的每個月兩倍的工資,并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你的辭職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可以要求補償金。
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離職也是有不少權益可以要求的。
第一,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一般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勞動監察部門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從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
用人單位要提供考勤表、招用工手續、做賬的會計憑證等材料,證明職工的工作年限。
如果產生爭議,比如用人單位是口否認職工,或者對工作的時間產生爭議,那么需要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確立勞動關系。職工要盡可能的收集發放工資的證明和工友證言等材料,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系。
一般會按照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補繳社保。補繳社保的,還應當承擔每日5/萬的滯納金,滯納金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職工本人,應當承擔的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部分,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第二,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提出離職。
職工普通主動離職,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職工以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離職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關經濟補償金支付的規定,必須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當是以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如果長時間加班的話,加班費實際上也是屬于工資總額的內容的,也應當計算為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實際上,目前只有這兩部分權益可以訴求。
另外,還有一項待遇可以申請。如果說用人單位補交上社保的話,職工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金待遇。繳納4年失業保險,可以享受12個月的失業金待遇。領取失業金期間,國家可以免費代繳基本醫療保險。
非常遺憾的是有一項待遇已經失效了。那就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勞動關系當月起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規定簽訂,應當自應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雙倍工資的截止時間是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后。建立勞動關系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維權的有效期就開始啟動了。勞動監察維權有效期是兩年,從勞動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仲裁的維權有效期只有一年。所以,雙倍工資這一權益已經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