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系情況聲明_債權債務關系有那些?
特邀律師
借貸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1-借貸關系是基于借貸行為而形成的民事關系。
2-債權債務關系是基于民事的相關事由如合同,侵權等民事行為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3-債權債務關系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借貸關系的范圍。 債權債務是上位概念,借貸關系是下位概念; 債權債務包含借貸關系,除了借貸還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債權債務的存在,比如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 債之關系,又稱債權關系或債務關系,指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其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這種得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 借貸關系,指基于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并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一、無債權債務關系證明怎么寫
xx有限公司
無債權債務擔保情況說明
xx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由2000萬元減少到400萬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遞手報上刊登了減資公告,迄今為止,無任何單位或個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請求。至此,本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對外也無任何擔保行為,如有遺留問題,由各股東按照原來的注冊資本數額承擔責任。減資后不會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承諾。特此說明。
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
20XX年 XX月XX日
二、債權和債務是什么關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了。
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但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一下幾類:
1、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公司要變更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只要寫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就可以的。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擔,不需要另行說明。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就可以的。
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
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形式一般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
侵權行為是對他人權利和權益損害的一種行為,行為發生即相應地依法產生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因此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