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哪些_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都有哪些?
特邀律師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就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可以解除,這種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取得工會同意。
公司要我立即走人,怎么辦?公司強行換崗,就是想逼我走,避免給補償金,又該怎么辦?
可以說,很多員工面對勞動合同的解除,一頭霧水,不知道合法還是違法,要賠償金還是補償金?
首先必須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四類:一是協商解除、二是提前通知解除、三是單方解除、四是裁員解除。
先來說協商解除。這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怎么理解呢?很多人認為很好理解,只要雙方說好了,就兩清了,誰也不欠誰的。其實實際操作不然,一定要分清楚,是單位主動提出來的還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如果是單位提出來的,補償金不能少;如果員工自己提出來的,則沒有補償金。
還有,協商解除,一定要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口說無憑,立字這據。不然,哪天員工離職后,背地里倒咬你一口,說你是單方解除的,那性質就變了,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了。
然后說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人對這條的誤解也很深,比如,公司認為,勞動者哪怕提前三十日通知,只要公司不同意,領導不簽字,那就無法解除,員工也誤以為如此,經常叫屈,說領導不簽字,不批準,不給我發工資,我沒辦法走啊。
其實,這條說得很明確了,只要你提前三十日盡到了書面通知義務,那三十日后,不管公司同不同意,你都可以直接走人了。
只是,你在通知的送達方式上,一定要保留證據。你的解除通知要公司簽收,不簽收,你可以通過公司能收到的電子郵件,或者郵政專遞等方式,哪怕是給公司領導發送的微信、短信也是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員工來說,不需要理由,世界那么大,我就想去看看。但對于公司來說,是需要符合條件,才可以使用的。
具本說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要符合以下情況,一是勞動者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患病,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還是不能繼續工作或繼續其他工作。二是員工工作能力不行,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換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是公司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員工協商不成。
再說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招是最狠的。既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需要對方同意,通知送到即行解除。對于員工來說,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就可以采用此招。比如連基本的勞動保護都沒有,員工面臨生命健康危險,或者強迫員工換崗甚至干違法犯罪的事;還有不發工資或發的工資不足,以及沒交五險一金。
所以,有人經常提到的領導強行調崗或降薪逼人走,員工就可以運用此招。當然,你也可以不解除,要求公司按既定合同履行義務。你還可以投訴到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工資和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只有協商一致,才能變,不能一方強行變。
對于用人單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也可以單方立即解除。一是員工試用期沒通過, 二是員工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是員工已經犯罪了。
二三條經常作為公司單方立即解除員工的理由,但你必須要能證明員工確實嚴重違紀,或者給公司帶來損害才行。所以,公司的規章制度一定要明確,最好寫進勞動合同里。例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
比如,疫情期間,拜耳中國解除那個不戴口罩跑步還無理取鬧的的員工,即是依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的這條。
還有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 經濟性裁員,也就是企業面臨破產或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合同沒有履行的可能了,以及企業轉型調整,原先很多隊伍已經不適應工作需要。
不過裁員二十人或裁員占到公司員工百分之十以上,要提前三十天向工會和員工說明并報勞動部門備案,要盡可能留下工齡長的職工和家庭困難職工。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后說說合同到期終止,不要以為簽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就自然終止了,什么都不用做了。實踐中,勞動合同期滿后,很多用人單位既沒提前告訴員工是去是留,也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還讓員工繼續留守崗位,這樣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所以,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前,一定要書面通知勞動者,明確告知,是續簽勞動合同,還是不續簽,讓其簽收。
上面說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有些情況是完全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患職業病或工傷期間、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上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大都數情況都是要給經常補償金的,但是,員工因為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不給補償金,員工嚴重違紀被單方解除也不給補償金,公司單方解除,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給的還是經常賠償金,是補償金雙倍。
【問題分析】
從問題描述看,不是你主動辭職的,而是公司主動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而不是糾結于如何避免吃虧。
就算公司給了你足夠的賠償,又能有幾個錢呢,就像是一條魚,只能解一時之饑。
如果找到公司解聘的原因,及時去彌補自己的不足,使自己有個進步升級,你的收益可不止這一點點賠償吧。
授人以漁,還是授人以魚。那么現在的問題是,你想要魚還是要漁。
【草長之音】
當然,有時魚和熊掌是可以兼得的。這事兒就可以做到。
1、找到公司主管領導,問清楚你真正的原因。態度要誠懇,虛心請教。
最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方面做好了,你愿意再給我一次機會嗎?
當然這不是說你還要回來,這是問領導一個態度,測試他說原因是不是真正的原因。
找到不足,及時彌補,才能發展更好的自己。
2、關于離職的賠償,有兩個依據,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法。
在找公司談判前,做好功課,把相關內容都整理好,具體到條款章節,這樣你的要求就可以有理有據。
公司看到你做了認真的準備,就知道你的態度和能力了,一般也不會為了一點小錢而跟員工糾纏到底。
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