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_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特邀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 也要看情況 一般來說試用期公司權利比較大 但是也不能直接開除 勞動法規定必須明文考核不通過 才能開除 正式員工是有n+1方案補償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這個問題事關個人利益的問題,可惜很多人對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相關法律規定不堪了然,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那么我在這里就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補償金這個問題給大家說一下,以期給大家幫助:(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決定了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第一:首先說勞動合同的解除只有兩種解除;1)協議解除,也就是說員工和企業雙方共同商量后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2)單方解除,在這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里面,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辦法的解除,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之所以在這里詳細的說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因為有些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沒有勞動補償金的。
第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補償金: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我后邊詳細說);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并且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員工個人不同意續訂的,合同可以終止,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方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方不同意續訂或者降低原合同約定條件(也就是降工資或者調低崗位)員工個人不愿意的,合同終止。這種情況下企業方式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單方解除:如果員工因為個人原因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向企業方提出辭職,無論企業是否批準,到期均視為合法解除,當然這種解除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方無論以任何理由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解除。
第四)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企業方存在違法違規或者暴力威脅員工以及未按時足額提供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保護和未按規定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均可依此為理由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解除,企業方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五)經濟補償金的核算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每滿一年,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資,這里面包含了年度獎金,銷售提成等)核算一個月,最高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但在六個月以上的按照一年核算;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核算。
第六)如果企業方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合同,還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這就是我們俗稱的“N+1”的由來?;蛘咂髽I沒有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給與員工的不是經濟補償金而是賠償金了,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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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愿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么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么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具體法律條文請參考《勞動合同法》,學法律,保權益。我是趙律師,關注我,帶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公司合法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否還會給員工補償,這種情況得分以下幾種情況來看。
員工違法或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合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行為者,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發生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但需要以員工工齡為基礎,對員工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可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但同時約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用人單位終止與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依照第四十七條執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N+1(N是工作年限)。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到有沒有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各位要了解清楚,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勞動法》第28條、勞動部《若干問題意見》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