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要賠償嗎_合同即將到期,公司不續約,有賠償嗎?
特邀律師
謝邀。
先說結論,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后給予勞動者補償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后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后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后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系,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公司辭退合同期屆滿的員工?我想你要表達的應該是員工的合同期屆滿了,但是公司不與員工續簽了是否要補償吧。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么公司肯定是要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這是毫無疑問的,在《勞動合同法》當中也是有相應的規定的。
勞動合同有期限,說明員工與公司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合同到期這一說法。關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應當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中有明確的規定,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之外,其他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都是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因此,你說的員工合同期屆滿被公司辭退,那樣的話毫無疑問,單位肯定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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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用詞存在歧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則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認定。
這里主要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或個人都認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職工就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用人單位也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畢竟是一部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有著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在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有著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金則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該規定,只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是勞動待遇維持或提升的這種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般正規的公司在勞動合同快到期的時候hr會提前和勞動者續約或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毋庸置疑的說,你們公司違法了。
首先說三個月沒簽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這三個月公司應該給你相當于平時6個月的工資。
其次,公司強制辭退也是違法的。除非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否則,無論什么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都是要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你現在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處理這個事情,不成就進行仲裁。你要收集能證明這三個月依然在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考勤打卡記錄,來往郵件等工作記錄等等。
你的這種情況是有補償的,可以大膽地向公司提出來。
按理說,在公司連續工作14年,單位應該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了,是可以和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或者就是出現了合同到期卻被公司辭退,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了,除非是勞動者(員工)不愿意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否則,公司也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但是你現在在這家公司工作了14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單位不續簽,那么涉及到賠償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14年的賠償金怎么算?
1.工作滿14年+6個月以內:賠償金=經濟補償*2,即:(14+0.5)=29個月工資;
2.工作滿14年6個月:(14+1)*2=30個月工資;
這個月工資指前面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不續簽合同(辭退):那么還要支付你1個月的工資。
你現在要怎么做?
如果你還想留在這家公司工作,你先試著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還是堅持不續簽,那么就提賠償的事吧。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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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但不屬于賠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單位需要給你補償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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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如果公司不再跟你續簽勞動合同,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和第46條第5項之規定,公司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這算是一種賠償吧。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計算,簡單的說就是你干了多少年,公司就應該補償你多少個月的工資,這個工資標準大概跟你目前的應發工資差不多。你的問題太簡略,沒有提自己干了多長時間,也沒有說自己的工資是多少,所以你可以自己計算一下。
如果你的公司既不跟你續簽合同,又不支付你經濟補償,那么你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一般都可以得到解決的。但你要注意幾個事項,一是合同到期公司不再跟你續簽,給你辦理離職的時候,你必須要求公司給你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上面必須寫明合同到期 / 公司不再續簽 / 終止合同這些內容,并且上面要蓋有公司公章。二是你要準備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等資料,防備公司不給補償你好維權。
除此之外,像你這個情況,你如果繳納社保滿一年以上,你還符合領取失業金的。只要你到社保局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就行。但辦理失業手續登記,這里面需要公司的幫忙,就是在審批資料上給你蓋章簽字。如果你的公司很正規很講理,那么你不僅可以拿經濟補償,還可以請公司幫忙讓你拿到失業金;如果你的公司比較吝嗇和小氣,那么你就要好好權衡一下到底是拿補償還是失業金,你必須要有所妥協才行。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幫助有啟發。
謝謝邀請!
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
1、首先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繼續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賠償。
3、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