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_什么情況下勞動者要付違約金?
特邀律師
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該給嗎問題,我想請問題主什么原因離職?是主動離職還是被迫離職?題主和公司有沒有鑒訂勞動合同和協議?如果鑒了合同或協議,內容有沒有違約方賠償違約金的約定等等證據來證明。沒有紙面的證據,又沒其它證據加以佐證,光憑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題主可以拒付違約金。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題主違約,題主是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的。上班未滿一年離職,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有證據證明,題主依據雙方約定內容支付違約金。公司沒有舉證僅憑囗頭約定,題主可以拒絕公司要求支約違約金的無理要求!!
從你的陳述中,可能你是應屆畢業生,學校給學生只有一份就業協議。如果你簽訂了單位,需要把就業協議返到學校備案。這時單位用違約金卡你,否則學校不重新給你一份就業協議。
如果你是碰到這種情況,你可以找同屆的同學,有的同學考研考博不就業,你可以管同學再要一份就業協議。
我們畢業時有的同學就是向考研考博不就業的同學要了一份就業協議,這樣先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提交給學校。
手里還有一份就業協議還可以選擇。
如果你不是應屆生,你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高額違約金,你不用擔心,如果單位和你約定服務期,并且單位為你培訓支付費用的話,你需要按照服務期剩余期間支付給單位部分沒有折抵的培訓費。
高額違約金是無效的。
作為一名從事勞動法方向的執業律師,負責任的回答,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兩種。
一是在就職期間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在離職(包括辭退的)后應該按照協議約定不得自營、與他人合營與原單位有競爭性質的業務,甚至有些協議約定不得到某些與原單位處于同行業的企業任職。
一般來說,競業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在離職后的競業過程中,企業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補償金按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當然企業可以高于這個標準,或者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的。
如果企業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可不遵守該協議的限制。如果企業按約支付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這個規定了,一邊拿錢,一邊又到競業的企業任職了等,將面臨被追究違約責任的風險。
二是企業付費給員工提供了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也就是花錢了給你進修,要求你進修圓滿學成歸來要到企業工作滿一定期限才能離職。
如果你在服務期內離職的,企業就會追究你的違約責任,畢竟企業的投資還沒有收回成效,員工學成另謀高就,對企業來說就太不公平了。
那么這個違約金的賠償是有法律限制的,舉個例子,企業花了10萬培訓你,要求你服務滿10年,那就是一年1萬的費用,如果你第3年就走人,還有7年沒有履行,這7萬塊就是賠償的數額。
歡迎關注,為你帶來更多的勞動法知識。
(一)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進行立法干預的情況下,應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條款有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但并未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進行立法干預,而從立法目的出發,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只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進行干預,主要系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締約地位的不對等,用人單位締約地位顯著優越于勞動者一方。因此,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條款,既然法律未明確進行立法干預,且不存在以締約優勢侵犯相對方利益的風險,應可以適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認定合同條款有效。因此,從理論上存在雙重補償金的可能,即用人單位在支付了法定解除補償金之外,仍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承擔約定補償金,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該條款有效并可以同時適用是正確的。 (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在不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情況下,可以運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 如上所述,之所以認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法定解除合同補償金外的約定補償金條款有效,是因為遵循雙方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因此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關于違約金酌減的條款。而關于違約金的酌減,理論上又存在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的性質認定問題。對此,我國學理通說是肯定了懲罰性違約金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