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多少年單位不允許辭退_在單位干多少年不能辭退?
特邀律師
你好,員工沒犯錯誤一樣可以辭退,但這樣做的話,公司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就要支付被辭退員工雙倍賠償金。一般來說,員工干的時間越長,工資越高,那么公司賠的錢就越多。
具體到你的問題,你新接手了一個公司,當了高管,現在有一個員工讓你非常不爽,你看不順眼,就想把她開掉,可是這個員工已經在公司干了10多年了,你如果要開除她可以,那你就要一次性支付她20多個月的工資。而且這個工資標準支付標準是按照她最近12個月的應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計算的,不是按最低工資計算的。你可要想好嘍,要開除那個你看不順眼的老員工,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她一大筆錢的。
還是具體的舉個例子吧。比如這個老員工目前的稅前工資為5500元(其實個稅為0),最近12個月都是這個工資額度,那么你要開除她就按5500一個月賠償標準支付。假設這個老員工在公司干了12年,那么按照(2N+1)的賠償模式計算(此處N=12),你一次性就要支付該員工137,500元。也就是說,你辭退這個不順眼的員工的代價就是要給她付13萬元錢。我這舉的僅僅是一個例子而已,該員工具體的工資是多少,具體的工作年限是多少,你自己套進去計算一下就知道了。
總之這個事我建議你慎重點,最好不要辭退老員工,你看不順眼她,那就少看點就是了。要知道,你剛接手這個公司,還沒有為公司創造什么效益,也沒有為公司做什么貢獻,你一來就辭退沒有任何錯誤的老員工,會惹人非議的;而且你辭退老員工的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還要一次性支付員工10幾萬的賠償金,老板作何感想呢,你有沒有想到這一點?10幾萬不是一個小數目,不是簡單的說認賠就可以的,你要能過老板那一關才行。如果你因為辭退員工這個事沒有解決好,你的工作可能都不保,那你辭退員工又有何意義呢?
所以,奉勸你不要辭退老員工,做這個事要不得。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這個沒有限制,無論多少年,合同到期都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企業,也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只是這時企業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如果你在企業工作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公司又沒有和你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就默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時企業就不能以合同到期為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依然有權辭退您。勞動法是一般雙刃劍,它也需要保護企業的利益,防止老員工為所欲為,不好管理。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憊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以上外,單位不能隨便辭退工人。
(誠心回答你的問題,記得好評,謝謝)
在同一家連續工作超過10年,已經符合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并且就算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未到期時單位想要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的,補償標準是每在單位工作滿1年補償2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算,不滿6個月的補償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的賠償。
而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一般公司想要開除都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并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裁員時也要優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