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電話_存在事故隱患向誰報告?
特邀律師
【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2350”。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5、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6、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未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8、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9、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10、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13、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1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18、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19、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20、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重大風險、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的區別如下:
1、重大風險:
重大風險損失的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個人和單獨的,它們屬于團體風險,大部分是由經濟、巨大自然災害、社會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響到相當多的人,乃至整個社會。
特定風險所涉及的損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個人和單位的。既然重大風險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損失的個人無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會而非個人應當對處理這類風險負有責任。例如,失業是使用社會保險來處理的重大風險。
2、重大隱患:
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分為一、二、三級)。
根據安監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一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后果特別嚴重,需全部停產停業整治,且整改難度很大的事故隱患。
二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很大,需全部停產停業,經過一段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三級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且整改難度較大,需局部停產停業,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3、重大危險源:
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或疾病、物質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因素。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義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工會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違章指揮是企業行政方面在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方面的安全規程或規章制度,命令或指揮工人違章操作或冒險作業。明顯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或作業現場不僅存在著事故苗頭,而且這種苗頭已非常明顯,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將發生致人重傷或死亡、或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職業危害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或作業場所存在著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塵毒危害和工業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將直接危害職工生命健康,導致職業病?!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建議企業停止違章指揮、改變讓工人冒險作業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以確保職工的生命健康。企業方面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不得推諉,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工會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現場指揮人員建議將職工撤離即將發生重大事故的危險現場。企業或現場指揮人員應及時研究工會的建議,果斷地作出處理決定,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工會對解決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對職工撤離即將發生重大事故的危險現場,規定的都是向企業行政方面提出建議,而不是去直接制止或組織撤離。這是因為,按照企業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權是廠長、經理的職責,同時保障安全生產也是廠長、經理的職責。涉及生產的指揮和組織問題,應當由企業、公司行政決定。工會為了維護職工的生命和健康,有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權,企業行政方面應當及時研究、答復工會的建議。工會的建議權,與企業、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目標是一致的。因為如果發生了事故,不僅會造成職工生命和健康的損害,而且也會給企業造成損失。工會行使這一權利,防患于未然,不僅保障了職工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有利于維護企業行政的指揮權威,提高職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以同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可以向縣級及以上的安全管理部門,現在改革了叫做應急管理局(廳)、各負有安全監管的部門例如建設局、道路交通等有關部門都可以舉報。
現在有的地方還鼓勵隱患舉報,在地方的安全網站上有專門的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您可以查一下,進行舉報。若還有疑問,可以私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