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_離婚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離婚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起訴離婚。一般協議離婚只要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就可以離婚。而起訴離婚的話就比較復雜,有時候可能因為財產分配不能讓雙方滿意,還有些是另一方不希望離婚。
而法院一般是勸和不勸離的,能過下去的話盡量過下去,實在不能過下去的話才會判決離婚。題主只是說雙方不在一起生活,但是并沒有說明分居多久,分居期間是否雙方有一方給予另一方生活費等,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條件給予最終判決。比如:
1、雙方并不重大婚姻過錯,僅為短暫的分居,這時候還是有挽回婚姻的可能,畢竟組件家庭不容易,能不離就不要離了。一時沖動離婚的也很多,這樣不僅浪費社會資源而且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定,因此法官不會判處離婚。
2、雙方中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強烈要求挽回婚姻,這種狀況法官也不會判處離婚。因為既然有一方有這種意愿說明雙方關系還是有機會修復。
3、不能證明雙方關系已經破裂。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當然如果一方已經鐵了心的要離婚,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起訴,法官如果不準,可以每隔半年向法院申請一次。一般起訴超過三次就會準許離婚。
不過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情,不到萬不得已不要離婚,特別是有子女的父母,父母離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我是專職律師姜紅梅,如果有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并私信我。
女方不履行法院"不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怎么看?如何處理?
依我之見一一
一,法院“不準予離婚"其性質是:
A,法院"不準予離婚"就意味著原告丶被告雙方在我國法律制度下,仍屬于法定的夫妻關系,雙方仍有權力履行夫妻義務并依法行使夫妻權利,簡而言之就是原被告二人仍須同居共同生活;
B法院“不準予離婚",也就意味著原被告雙方所得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債務對外仍然屬于連帶責任的共同債務。
二,題主所述:一方(女方)不履行生效的"不準予離婚"的法院生效判決是如何表現的呢?不履行的表現在法律上屬什么性質?怎么處理呢?
依我之見一一A,如果是在法院生效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前提下,一方(女方)與他人以結婚為目的的“非法同居"并對外"以夫妻相稱",或者女方執意仍與其他男子登記結婚的,或者按民間習俗女方與其他男子辦理所謂“結婚酒宴"并以夫妻相稱同居生活的,那么,一方(女方)的行為則涉嫌構成“重婚罪”。因為,從法理上講,既然法院的判決不準予離婚,那么,此二人在法律上仍然屬于法律規定的“夫妻關系",在此二人未從法律上依法解除夫妻關系之前,二人均不得與他人非法同居丶結婚,否則就涉嫌構成"重婚罪",極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
那么,對于這種涉嫌重婚的行為怎么處理呢?原被告雙方既然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雙方應當在不準予離婚的"冷靜期"內冷靜思考丶全面衡量丶改正錯誤丶為家庭和兒女的健康成長而盡力修復頻臨破碎的家庭。
如果一方(女方)執意而不聽勸阻的要在雙方并未從法律上解除夫妻關系的前提下與他人持續上述涉嫌"重婚罪"的行為,夫妻的另一方(男方)有權收集女方涉嫌重婚犯罪的證據,并以刑事自訴案件的形式,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女方及涉及到的男人的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B,如果一方(女方)在法院生效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前提下,背著夫妻的一方“私下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以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而故意制造虛假債務并他人共同通過虛假民事訴訟的方式達到“非法占有之目的"的,夫妻一方(女方)與他人共同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出現這種情形,夫妻一方(男方)應當在積極參與庭審,并在法庭調查質證時明確指出其“債務證據"的虛假性,及偽裝證據的為非法占有之主觀故意和主動為的違法性,并在法庭審理的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法庭以此案己涉嫌構成虛假訴訟罪裁定“中止審理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男)針對本案女方執意不履行法院“不準予離婚"的生效判決的上述做法,依法是可以采取本人所提供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上述方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本文系參加法律頭條與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金牌普法官第二季"競賽活動而作)
題主的問題答案是肯定得,一審判決不準許必須只能等六個月再起訴,簡單分析一下:
訴訟離婚程序比較特殊
離婚案件比較特殊,除非存在家暴等惡性行為,一般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提起離婚訴訟,都要按照特定程序,先調解(必經程序),調解不成依法審判,一審過程中一旦一方堅持不離,另一方無法提供法定判決離婚理由,法院會駁回起訴離婚。
一審被駁回后,沒有新情況和證據,不建議提起上訴,成功率低,而且浪費時間和精力。等待6個月后重新提起訴訟,期間雙方保持分居狀態,都會判決離婚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審會判決離婚情況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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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屬于訴訟技巧的問題。具體如何操作,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情。
通常情況下,如果想離婚的一方,沒有法定判離的理由,比如,對方沒有出軌,家暴或者賭博等嚴重惡習,只是因為感情不和或者日常矛盾導致的離婚,如果另一方又堅持不離,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都不會判離。這種情況下,其實如果因為不判離婚而上訴是沒有必要的。
因為首先不論什么樣的案件,二審改判的幾率本來就非常小,除非有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這種離婚不判離,只要沒有充分的證據,即便上訴基本上也是維持原判。
而法律規定,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當事人可以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都會比較大。
所以即便不上訴,最多也是等上半年的時間就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但是如果第一次不判離,當事人又上訴,那就會導致這次一審判決沒有生效。上訴還需要耽誤一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等待二審判決結果。而如果二審又維持原判,等于白白又浪費了幾個月的時間,只能等二審判決結果之后再過半年再起訴。其實這樣算起來,還不如直接等半年再次起訴離婚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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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婚姻家事傳承部劉維昭律師認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離婚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制定并公布、實施)列舉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它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存在《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情形,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提起,我國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