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律師會見的幾種情形_律師會見的禁忌有哪些?
特邀律師
據我所知,只有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例,在偵查階段才不允許律師會見當事人。
如果有需要以特殊方式(如保密舉報其它犯罪線索,捐贈個人不涉及犯罪資產、直系親屬病危病故通知)會見當事人,可由律師向辦案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局派辦案人員(一般是兩人),陪同律師和家屬前往看守所或檢察機關指定場所會見。
有時候辦案機關為了盡快尋求破案,也會要求嫌疑人親屬前去指定場所會見當事人,做他們思想工作。所以你如果真有需要,也可以鉆空子,主動向辦案人員提出申請,要求前去做嫌疑人工作,督促其主動交代問題。
如果以上辦法都行不通,那就只能說明你的會見對象已經鐵證如山,不再需要其它證據定罪。那你就只能等偵查終結,案件材料報送檢察機關后,才能會見當事人。
說明一下,本人并非專業人員,所提方案也只是個人想法,僅供題主參考。
謝謝!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后,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現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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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了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查閱復制了全部的卷宗證據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于外表的會見徒勞。
??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盡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現,律師凈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并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無論何種證據,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后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與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對您張網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后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你既然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就說明不是特殊情況的案件,應該在偵查機關立案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就要告知聘請律師,可以會見,如果說三個月不能和律師見面,可以到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投訴。
您好,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期間,律師是不可以會見的。留置權是來源于紀委的“雙規”和行政監察的“雙指”,后經過監察體制改革,以及《監察法(草案)》出臺(2018年3月2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從法律的層面上確認了留置措施,即留置措施擁有了和《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措施同樣的法律地位。
相關法律規定如下:第一,《監察法(草案)》中沒有律師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案件的任何規定,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律師能夠會見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因此律師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欠缺法律依據。第二,如果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因涉嫌犯罪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律師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會見及接受委托辯護。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之規定,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后,直接轉入刑事訴訟流程,那么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接受家屬委托,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
綜上,在被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律師是不能會見的。在這個階段,可以委托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進行法律方案規劃,法律風險評估以及出具相應法律意見,為后期案件進入下一步流程做好準備工作。
謝謝邀請!
非法集資案件的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許可。
法律規定,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一項權利。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律師會見需要經偵查機關許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偵查機關許可的有三類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除去上述三類案件,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需要經過許可。
非法集資案件不屬于上述三種案件類型,辯護律師會見無需經過許可,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會見專用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到看守所,就能會見。
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送交執行時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前款規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提出申請。 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應當在查驗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律師可以會見。但是,刑訴法規定了三種特殊的限制律師會見的情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貪污賄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律師的,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同意。偵查機關不同意的,不能會見律師。現在雖然將貪污賄賂犯罪交由監察委辦理,但是刑訴法沒有修改這些規定。所以,樓主的問題應當是這樣的特殊案件。
你好,我是孫赫律師,歡迎關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首先,關于是否會遇到阻礙的問題。
自從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后,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極本會得到保障,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
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這兩種犯罪行為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種情形可能不會讓律師很容易會見,但是法律也規定在偵查期間至少讓律師會見一次。
其次,關于律師會見時是否會害怕。
律師會見自己的當事人是自己的本質工作,去看守所會見也是自己的工作地點,在自己的工作地墊進行工作是不會害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