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_合同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擴展資料: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五、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準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準。(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采取什么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么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常說的合同,一般是一組合同文件,在建筑工程方面,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書)、技術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設計圖紙等。一般而言,主合同就是合同協議書,其它合同文件就是指除合同協議書以外的文件。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正規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據此,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這些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權益,節約交易成本。當然根據具體的情況,上述只是一般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入一些其他條款。
合同目的不同,條款不同通常包括合同法第12條規定條款就可以合同生效后,有約定不明的,可以再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