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包括什么機關_行政主體的條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行政機關是個明確的行政法律概念;行政主體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在學術和理論研究中廣泛使用。
理論上的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較行政機關更為豐富多彩。
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在一般情況下,是當然的行政主體,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某種特定的范圍內,其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于: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并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么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并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于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并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于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參考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